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约有33600个国际组织,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约3600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约30000个 。国际组织数目的急剧增长及其在世界事务中作用的日益加强,使现代国际关系产生深刻变化。有学者认为,国家加入国际组织实际上是放弃了部分的主权,国际组织正在一步步地侵蚀着国家的主权。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1、通常情况下,国际组织不会损害国家主权,国家也不因加入国际组织而放弃或丧失主权。
当今世界上所有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都由主权国家组成,它们的章程或条约均明确地把尊重成员国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作为全体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一国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参加或退出某一国际组织,有权对某一条约的条款宣布保留。一国承担国际组织章程中规定的义务,并不是主权的“让渡”或放弃,而是因为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迄今为止的国际组织实质上都是国际协调机构,其间的一致性会要求参与的主权国家暂时牺牲某种利益,但决不是说必须以主权为代价购买“入场券”。
持“国际组织侵蚀国家主权”观点的学者常以欧盟作为部分主权“让渡”给国际组织的典型事例。然而,只要回顾欧盟的建立历史,考察其体制和运作机制,我们便可看到欧盟成员国的主权并未受到实质性削弱。
第一,欧盟的形成是一个极为审慎的渐进的过程,每前进一步都是反复协调达成共识的结果。所有成员国的加入都是作为主权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做出的抉择。
第二,所有成员国在这个联盟内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为此采取了许多措施加以保证,如轮值主席国制度,重大问题协调一致原则等等。
第三,在经济一体化领域特别是贸易、农业、渔业等方面,欧盟法高于成员国国内法。对于经济、社会、地区、环保、科研等领域,欧盟法也有所涉及,与成员国管辖权有所交叉,但以成员国为主。至于成员国的外交、安全、防务、内政、司法等大事则继续由成员国掌握。即使在经济一体化方面,欧盟成员国可援引“例外权”维护自身利益。如1989年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在就业条件、社会保障、工会权、职业培训等方面确定了共同规则,该宪章后来成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重要附件。英国保守党政府强调该宪章与英国的政策有冲突,拒不接受 。
有人认为随着“申根协定”的生效,在相当一部分成员国内,作为国家主权重要标志的国界已实际上不再存在,不仅它们的公民或以不受妨碍地相互自由流动,而且获得一个成员国签证的外国公民也可以不受阻碍地在其它成员国中流动,这种情况属于国家主权的大范围深层次转移或让渡 。笔者认为:领土是国家的四要素之一,国界是国家的重要标志,允许本国及外国公民在本国自由出入境是国家在出入境管理方面赋予本国及外国公民的最大自由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种表现,也是平等互惠原则的具体实施。而且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的,倘若发生了危及该国国家与社会的安全的事件,该国完全有权维护其主权和尊严,也只有该国才有权将违反本国法律、危及本国安全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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