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原则依然是当代国际法不可动摇的基石——对冷战后时代国家主权问题的再思考
慕亚平 陈晓华
【全文】
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的秩序和格局的巨大变化,产生了对国际法尤其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冲击。围绕着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再度展开了新的论辩,并成为近期国际政治与国际法学界研讨的热点,甚至在1999年被联合国大会列为一般性辩论的焦点。在这场论辩中,西方学者极力依其价值观、国家利益观和发展战略为出发点,夸大新形势下对国家主权形成影响的一些因素,极力鼓吹主权过时,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国家主权。这种思潮在国内也造成了相当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对影响国家主权原则的诸因素进行分析,以进一步确定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中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发展及挑战思潮
主权最早是作为国内法的概念提出的。在中世纪以君主为中心的民族独立国家中,君主就是主权者,君主权力就是国家主权。法国政治学家、法学家让·博丹在1577年发表的《论共和国》一书中阐述了主权观念:“主权是在一国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应运而生。卢梭在1754年的《献给日内瓦共和国》中勾画一种国家,“在那里,主权者和人民只能有唯一的共同利益,因之政治机构的一切活动,永远都只是为了共同的幸福。” 。他在《社会契约论》(1762)中还指出:为了确保自己的自由,每个公民应把自己置于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因此,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和完全不可侵犯的 。
从国际法角度看,格老秀斯早在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就提出了国家主权的思想。1758年法泰尔在《万国法》中基于自然法思想和人民主权理论阐述了国家主权的原理,指出国家自产生以来就是独立和自主的;除非国家自己表示服从,对于其他任何国家都是绝对自由和完全独立存在的。国家主权原则还体现在一些重要法律文献中: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均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1795年法国的《国家权利宣言草案》明确规定:各国不论人口多少、领土大小,都是主权的、独立的,不得干涉其内政。国家主权在18世纪后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序言中宣告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从《宪章》的基本精神看,主权独立和平等是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核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倡导,国家主权进一步扩大到经济方面,并且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这一原则。
主权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其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然而,进入20世纪后,否定和弱化国家主权在西方理论界逐渐形成思潮。如阿库斯特所说,“自1914年以后便出现了相反的潮流,西方世界国际法学家抛弃了有关主权和国家固有权利的旧教条” 。这种思潮依冷战为标志可作大的分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