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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

  在航运实务中,就保函所涉及的对象,可将保函分为两类。即对货物重量或件数而设立的保函和对货物表面状况而设立的保函。虽然船长对重量或件数的批注是提单的“不知条款”而不构成不清洁提单。但其设立时有与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相似的原因,并存在同样的效力问题,所以本文将纳入进行讨论。下面就两类保函的效力分别进行讨论。
   (1)对货物重量或件数而设立的保函,判断其效力可综合两个因素进行分析,即:
   a.承运人对其收受的货物的重量或件数是否确知 (掌握有没有影响其行为效力的事实);
  b.承运人对所收受货物在提单上的记载情况 (判断是否故意行为)。
  如果承运人收受货物后,确知重量或件数与托运人申报记载于提单的不一致,仍接受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签发无批注内容的提单。这种保函已构成恶意,其效力应当否定。但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是难以准确掌握收受货物的重量或件数的,或者对在卸货港能否按提单记载的重量或件数交货产生怀疑。例如:散装货的水尺估算重量,因水尺计算本身就是一个约数 (其受地点、技术参数、当时环境和估算人员的素质影响);还有不易清点的件杂货,特别是大宗而小件的货物;再就是因货物的特性易变质或减量的货物等等。诸如此类,承运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考虑行使批注权,在提单上作出诸如“在卸港造成短少,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的批注。按国际航运公会1951年4月作出的规定,这种批注虽然不构成不清洁提单,但也未必被信用证要求所接受。而托运人为了能使承运人放弃批注,顺利进行结汇,将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实践中大多数承运人将会接受这种保函,按托运人申报的重量或件数签发无批注内容的提单。这种保函设立后,虽然货物可能在卸港短卸,因而可能给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决不是保函当事人恶意串通欺诈第三人的结果。所以,这种保函应视为有效。
   广州海事法院曾判决的“柳林海”案[3],就是处理这类保函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例:
  案情大概是: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海”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16,443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该保函载明:“……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船长接受了该保函,没有将大副收据中的批注转入提单。航行中船长按被告的要求开舱晒货,船抵法国港口后,木薯片短重567吨,收货人在法国法院成功地向承运人(本案原告)索赔了70多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遭拒绝。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该法院认为,该保函没有对第三人欺诈,合法有效,据此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该案的判决原则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显然,该案中货物的短重是由于水尺估算的误差和晒货使水份减少造成的,而按托运人的意图开舱晒货又是为了保证货物质量,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利益的诚实行为,并不是承、托运人恶意串通,故意在提单上记载不实,欺诈第三人所致。这种保函应视为善意保函,法律应赋予其效力,使之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2)对货物外表状况而设立的保函,判断其有效与否,可从下面三个因素结合起来分析:
   a.承运人所收受货物外表的缺陷程度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否显而易见;
   b.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争议发生时,有没有经过公证部门对货物的外表缺陷与货物内在质量的联系进行公证检验。
   c.承运人对所收受货物的外表状况在提单上的记载情况。
   当然,我们无法将货物外表的缺陷程度划定一条绝对界限去判定保函有效与否,但在决定保函的效力时,我们有必要把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承运人相应行为作为重要证据加以分析。虽然,船长行使批注权所关心的是货物的外表而不关心货物的内在质量,但如果在货物外表缺陷轻微的情况下就匆忙批注,势必损害托运人的利益而又未必能起到保护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利益的作用。就批注权行使而言,船长既有凭目力所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的权利,也有谨慎行使,实事求是地进行的义务,而不能容许船长行使批注权时随意损害他人利益,所以,批注权的行使具有法律的严肃性,而决不是船长的主观随意。须知,绝对清洁的货物是不存在的。为了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务求使批注准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船长在接受外表缺陷轻微的货物时,出于诚实信用,主动考虑是否影响货物的内在质量是有益的。诚然,从法律角度讲,我们不能要求船长具备从货物外表识别货物内在质量的特殊知识,但在就提单批注产生争议时,承运人可与托运人共同申请公证部门对货物的外表缺陷与货物内在质量的联系进行检验,在取得初步证据证明货物外表状况不影响货物内在质量时,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一证据可以证明承、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时的主观心理是善意的,为此而设立的保函应视为有效。如果船长收受货物的外表缺陷程度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显而易见,仍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说这样的保函出于善意的就很难合乎情理了。纵然,这种保函设立时,共同申请经商品检验,无论其结果如何,也应以“表面缺陷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显而易见”这一客观事实,去认定双方行为已构成了恶意。从而否定这种保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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