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运输部门应该不应该涨价?这些消费者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在一个完全竞争的环境下,价格是最基本的竞争手段,通过价格的自由波动,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限制了价格,实际上就是掐死了市场的脖子,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就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所以,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假定就是社会资源主要由市场来配置,允许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定价,并通过价格的涨落灵活地配置自己的资源。然而,在不完全竞争的状态下,一切问题都变得复杂了。首先,资源本身十分稀缺,允许价格自由波动无疑等同于许可资源的拥有者随意涨价。在这时,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契约形成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作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选择交易的对象,也可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在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的情形下,当事人的这些权利实际上等于零。如果不与这些运输部门订立运输合同,就意味着放弃交易。通俗地讲,如果不接受运输部门的高额票价,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回家过年。在这时,交易人除了接受交易对象的苛刻条件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有关垄断的真实涵义就表现在这里。
解决的办法实际上很简单,就是允许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该领域,通过竞争降低运输的价格。但是,对于象铁路这样投入较大的领域,并不是放开市场就会立即吸引到其他领域的资源进入,通过市场的办法并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立即解决问题。如果放任铁路企业随意的提高价格直至有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可能会对消费者和其他的行业造成损害。因此,国家不得不出面对铁路等运输行业实行价格干预,防止因资源的垄断而出现过高的价格。
这就产生了一对矛盾,一方面,市场运行机制要求自由定价,并通过价格的不断波动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国家又不得不利用有形的手对价格进行干预,扭曲市场最基本的信号。如果这一问题处理的不好,可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过低的价格导致运输企业亏损甚至破产,从而使这一领域资源更加稀少,为今后的价格上涨增大压力;另一种是政府定价过高会导致该领域的企业可以不通过改善经营就获得较高的利润,从而使服务质量不会因价格的提高而提高,相反地,价格越高,服务质量有可能越低。
政府的干预不仅不能使市场运行机制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会出现新的不公。消费者状告运输企业春运涨价是“显失公平”。而运输企业恰恰认为自己的做法是遵循了自愿、公平的原则。为什么在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运输部门不能运用自己的优势获取比平时相对较高的利润?对单个的市场主体来说,整个领域的资源配置是否合理,与自己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当资源稀缺时,作为经营者没有义务牺牲自己的预期利益,为交易另一方着想。相反地,单个市场主体盼望着这种资源的稀缺性长期存在,因为这会使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利益,降低经营的风险,减少经营成本上的压力。(在市场营销上有所谓的“限量营销”,实际上就是利益资源的相对稀缺效应吸引消费者。)
这说明一个问题,考虑春运涨价时,事实上存在着三方的立场,作为交易的当事人,运输企业是一方,消费者是另一方,而高高在上的国家是第三方。所处的位置及角度不同,对这一问题所给出的解决方案也会不同。法律规则就是要从各方的角度出发,寻求足够多的解决方案,然后进行比较,形成较为合理的规则,规范社会上的所有组织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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