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产生了一对矛盾,一方面,市场运行机制要求自由定价,并通过价格的不断波动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国家又不得不利用有形的手对价格进行干预,扭曲市场最基本的信号。如果这一问题处理的不好,可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过低的价格导致运输企业亏损甚至破产,从而使这一领域资源更加稀少,为今后的价格上涨增大压力;另一种是政府定价过高会导致该领域的企业可以不通过改善经营就获得较高的利润,从而使服务质量不会因价格的提高而提高,相反地,价格越高,服务质量有可能越低。
政府的干预不仅不能使市场运行机制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会出现新的不公。消费者状告运输企业春运涨价是“显失公平”。而运输企业恰恰认为自己的做法是遵循了自愿、公平的原则。为什么在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运输部门不能运用自己的优势获取比平时相对较高的利润?对单个的市场主体来说,整个领域的资源配置是否合理,与自己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当资源稀缺时,作为经营者没有义务牺牲自己的预期利益,为交易另一方着想。相反地,单个市场主体盼望着这种资源的稀缺性长期存在,因为这会使经营者获得更多的利益,降低经营的风险,减少经营成本上的压力。(在市场营销上有所谓的“限量营销”,实际上就是利益资源的相对稀缺效应吸引消费者。)
这说明一个问题,考虑春运涨价时,事实上存在着三方的立场,作为交易的当事人,运输企业是一方,消费者是另一方,而高高在上的国家是第三方。所处的位置及角度不同,对这一问题所给出的解决方案也会不同。法律规则就是要从各方的角度出发,寻求足够多的解决方案,然后进行比较,形成较为合理的规则,规范社会上的所有组织与个人。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自然是希望春运期间的票价越低越好,最好是免费乘车。当然,只有当消费者转而成为经营者并且同样免费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这种情形才会出现。所以,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就是以自己认为可以接受的价格购买春运的车票。那么什么是消费者可以接受的价格呢?在一个成本核算不规范的市场里,是不是平时的车票价格就是合理的?换句话说,什么是消费者所说的“显失公平”?是与国外的运输企业票价相比,还是与国内平时的票价相比?如果国内平时的票价偏低,春运期间适当地涨价是不是就是显失公平?如果与国外的运输价格相比,那么与哪一国家的运输企业价格相比才科学?民商法上“显失公平”的概念本身就是含糊不清的,根据有关解释,只要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我们讨论的案例中,运输部门确实是利用了自己优势地位,提高了春运期间的车票价格,但是不是必然违法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呢?当初在《
经济合同法》的修改过程中,关于要不要取消“等价有偿”原则曾经有过争论,修改的结果是取消了“等价有偿”这四个字。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民商法上所说的公平不一定要求“等价”和“有偿”呢?在我看来,法律在这里只是简单地给定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并没有真正的解决问题。如果中国国内的车票价格与国外车票的价格相差太远,并不能说明公平与否(每当国内的服务业涨价时,有关部门很喜欢进行这样的比较,结论是中国的票价依然很低);如果将春运期间的票价与平时的票价相比,更是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因为平时的票价是否公平也是一个未知数。判断公平与否的科学标准应当是将价格与价值相比,如果价格与价值相差太大,肯定是不公平的,甚至是显失公平的。反过来,如果车票的价格与其所包含的价值相比差距不大,显失公平的问题就无从说起。要进行这样的比较,必须搞清楚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以及经营的基本利润。很遗憾,我国搞了这么多年的计划经济,恰恰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成就。前不久,铁路部门算出了单趟列车的运输成本,对自己每天干活是赚了还是赔了心中大体上才有了个数。如果成本测算出来了,核定基本利润,两者相加,大体上可以计算出每趟列车的经营价格,然后再按照每列客车核定的乘客人数,进行分解,单个乘客的票价大体上就出来了。当然,这里计算出来的是“应然”状态下的票价,如果与实际票价进行对比,是否显失公平大体上也会心中有数。然而目前并没有这样一套系统的计算方法和数据储备。消费者以显失公平状告运输企业,实际上是给法院出了一个大难题。法院要么依据运输企业的说法,判决原告败诉,要么和稀泥,调解结案。法院实在是没有能力对这一重大问题作出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