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本土的习惯、惯例、传统视作本土资源(当然这就颇有纷争),那么其实这些资源也是在激烈的变迁、淘汰、吐故、纳新之中的。山林争讼案就是一个例子。(《金翼》第二十章“僵局”中可另一起官司更是一个例子。) 推行法治中,任何想有所成效的官方系统,都不会愚昧到完全无视它们的地步。而民国七年开始的民间民商事习惯调查,延及1930年,遍及全国,所得文件资料亦颇为可观[注6],这也是官方对“本土资源”重视的一个例子吧。
我还想妄加评论的地方在于,倡导本土资源论者,行文之中,设定或摘选的案例,多数有着强烈的礼治与法治、道德与法律之类的冲突,如奸夫告丈夫,受有人情的乡民告有人情于他(她)的基层干部之类。而象林先生的“山林争讼案”,涉及伦理乡俗,又有强大经济利益驱动的案件,似乎不足以成为论述本土资源的典型。而实际上,涉及人伦乡情的本来就是习惯传统的自留地,法律(如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的涉入历来颇为艰难;至于经济领域,尤其商事交易,即便在乡民之中,对于有好的、新的、更便利的规范,他们也绝不落后的,而这方面的习惯的变化也是最快的。所谓“无讼”在前一领域大概颇为适用,在后一领域大概难下定论吧——如在三言二拍、乃至《聊斋志异》中常有见到乡间闾里乃至家族内为了经济利益而打官司——更何况经济活动的常态是在各种规范(包括法律规范)保证下运作而非诉讼呢。乡民们都明白赚赔的道理(在书斋里就称作成本收益了),他们的社会实践,无论你说它有意识好无意识也好,总是尽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然同时在乡间闾里有个好名声也是正常的想法。中国社会对的舶来品的改造力之强,众人皆知。胡适先生当年就称如果不倡导“全盘西化”,中国实际上不会有太多变化,因此他就用了这个口号来作猛药——反正要被中和掉大半的。现在虽不必偏激若此,但兼顾本国习惯传统,吸纳他国经验,却是各国法治建设中之应有之义。
五
或曰:“无知者无畏”。于是不惮将陋见求证于方家。还望大家指点一二。
对于前述问题,我想更多的是我自己的一些疑问,比如到底什么是本土资源?现在百姓间的习惯尤其民商事习惯到底有哪些,对照民国时期有什么变迁?台湾地区仍推行民国做法,现状究竟如何?以及新中国建国初的否定法治加上历次运动对民间习惯传统发生什么影响,改革开放有了什么复苏、更新?……
我认为有的问题,或许需要有人深入各地去考察一番的罢;大规模立法和司法改革都在进行,而现代人似乎没了民国时进行如此浩大的调查工程的认真劲头,请来精通洋文著作等身的专家可是方便的多。而专家们大多是在书斋和讲坛上忙碌的,乡土社会对于一些人来说,或许成了童年浪漫的回忆,或许是飞机舷窗旁鸟瞰到的青青荠麦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