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现代法治的推行势不可当,费先生于文末对此种影响也谈及: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如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注4]
就山林争讼案中,两造对这些新“设备”的运用上,几平可以说是旧有专制审判方式与新司法制度可融合。
东林起诉后,阿水和手下被判立即收监,不过不知道是为了打了人,还是为了打官司——不过从诉讼标的上看,东林请求的是确认山林所有权而并未就流血冲突提起诉讼。或许如林先生言:“腐败的地方官吏只是想吓唬一下当事人,以判入狱来敲诈索。”[注5]而他们的所为,与明清的父母官们相去无几了。虽然衙门改作了法院,他们敢于如此作为,也是基于乡民对法律的无知。
于是,欧家开始上下打点,新法官来了,这次东林等入狱——这就与三言二拍中的讼狱类小说没有什么区别了。
转机在于东林长子三哥,一个接受了现代西学的青年。他组织了向“省最高法院”上诉,于是文件从古田县转到省城,从此林先生笔下的诉讼程序就是我们现在所学习的那种了——东林等先释放,双方出示证据并辩论,最终阿水也没被收监而是罚了款(不过基于什么罚的款书中未言明——民事案件判决中罚款似乎值得质疑)。
先不说这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有无发生,但是三哥介入前双方对民国初年新设的法院,法官和诉讼程序的理解仍囿于对旧时衙门老爷银子板子的观念,因此也没有可能应用新“设备”,从而滋生了审判者腐败的良机。
不过,就最后的结局来看,东林的名声大振,乡民的奔走相告,我们似乎可以想见在当时的古田县的这个村庄,现代法治,至少是“省最高法院”已经在原本平静的乡土生活中留下了痕迹。难道此后一个争议,尤其牵涉双方经济利益,双方还会听从村中长老调解而安然不作他想吗?或许,某一方考虑了诉讼的成本和收益后,也会效仿东林的。
四
对法治,这套西方人贡献的制度和理念,其普适性受的质疑由来已久。日本维新之时,浩叹并预言“民法出,忠孝亡”的人也不在少数。当下我国法学界关于本土资源论的争议也方兴未艾。
到底什么是本土资源?小子识疏学浅,被当下争论也弄得晕晕乎乎。但窃以为,如果都不在一个战场上,你说这些是,我认为那些才是,这样的论战或许没有太大的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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