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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给我们答案?——从山林争讼案到本土资源论

  于是,欧家开始上下打点,新法官来了,这次东林等入狱——这就与三言二拍中的讼狱类小说没有什么区别了。
  转机在于东林长子三哥,一个接受了现代西学的青年。他组织了向“省最高法院”上诉,于是文件从古田县转到省城,从此林先生笔下的诉讼程序就是我们现在所学习的那种了——东林等先释放,双方出示证据并辩论,最终阿水也没被收监而是罚了款(不过基于什么罚的款书中未言明——民事案件判决中罚款似乎值得质疑)。
  先不说这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有无发生,但是三哥介入前双方对民国初年新设的法院,法官和诉讼程序的理解仍囿于对旧时衙门老爷银子板子的观念,因此也没有可能应用新“设备”,从而滋生了审判者腐败的良机。
  不过,就最后的结局来看,东林的名声大振,乡民的奔走相告,我们似乎可以想见在当时的古田县的这个村庄,现代法治,至少是“省最高法院”已经在原本平静的乡土生活中留下了痕迹。难道此后一个争议,尤其牵涉双方经济利益,双方还会听从村中长老调解而安然不作他想吗?或许,某一方考虑了诉讼的成本和收益后,也会效仿东林的。
  四
  对法治,这套西方人贡献的制度和理念,其普适性受的质疑由来已久。日本维新之时,浩叹并预言“民法出,忠孝亡”的人也不在少数。当下我国法学界关于本土资源论的争议也方兴未艾。
  到底什么是本土资源?小子识疏学浅,被当下争论也弄得晕晕乎乎。但窃以为,如果都不在一个战场上,你说这些是,我认为那些才是,这样的论战或许没有太大的意义吧?
  如果将本土的习惯、惯例、传统视作本土资源(当然这就颇有纷争),那么其实这些资源也是在激烈的变迁、淘汰、吐故、纳新之中的。山林争讼案就是一个例子。(《金翼》第二十章“僵局”中可另一起官司更是一个例子。) 推行法治中,任何想有所成效的官方系统,都不会愚昧到完全无视它们的地步。而民国七年开始的民间民商事习惯调查,延及1930年,遍及全国,所得文件资料亦颇为可观[注6],这也是官方对“本土资源”重视的一个例子吧。
  我还想妄加评论的地方在于,倡导本土资源论者,行文之中,设定或摘选的案例,多数有着强烈的礼治与法治、道德与法律之类的冲突,如奸夫告丈夫,受有人情的乡民告有人情于他(她)的基层干部之类。而象林先生的“山林争讼案”,涉及伦理乡俗,又有强大经济利益驱动的案件,似乎不足以成为论述本土资源的典型。而实际上,涉及人伦乡情的本来就是习惯传统的自留地,法律(如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涉入历来颇为艰难;至于经济领域,尤其商事交易,即便在乡民之中,对于有好的、新的、更便利的规范,他们也绝不落后的,而这方面的习惯的变化也是最快的。所谓“无讼”在前一领域大概颇为适用,在后一领域大概难下定论吧——如在三言二拍、乃至《聊斋志异》中常有见到乡间闾里乃至家族内为了经济利益而打官司——更何况经济活动的常态是在各种规范(包括法律规范)保证下运作而非诉讼呢。乡民们都明白赚赔的道理(在书斋里就称作成本收益了),他们的社会实践,无论你说它有意识好无意识也好,总是尽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然同时在乡间闾里有个好名声也是正常的想法。中国社会对的舶来品的改造力之强,众人皆知。胡适先生当年就称如果不倡导“全盘西化”,中国实际上不会有太多变化,因此他就用了这个口号来作猛药——反正要被中和掉大半的。现在虽不必偏激若此,但兼顾本国习惯传统,吸纳他国经验,却是各国法治建设中之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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