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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给我们答案?——从山林争讼案到本土资源论

  然而在林先生的书中,对行为“善”、“恶”的道德评判并非关注的焦点。(当然这与该书着墨于家族制度而非宏观的乡土社会有关。) 在东林家族内和欧阿水家族内,差异格局与礼治秩序一览无遗(但也在变化,于官司中东林的长辈玉门、东干二人主动撤诉,“抛弃”、“出卖”了他)。而实际上考察起来,两家族的关系也很密切:东林祖父的舅舅是阿水的祖父,也即东林应称阿水为表叔,而且在玉门、东千与阿水也有姻亲关系。虽然,母系亲属中可能家族观念不那么优势,但作为晚辈的东林状告长辈阿水,是否就是费先生所称“败类”呢?
  于林先生书中我们读不到这个意思,相反弥散着浓酽的功利气息。“那里”的乡民,更象富有经济头脑的商人。礼治下,东林是不对的;法治下,阿水是不对的。但是,围绕山林争讼案,乡民更关注的是结局,他们不去考虑谁的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这更像是场竞赛。阿水败诉后,在乡里威信扫地,而东林则声名远播,乃至茶馆里对这场官司的闲谈比起说书来亦有过之而无不及。东林在商业上也因此争取了更多债主、顾客的信任,并建立了新的交易关系。
  可以说,费先生书中乡民尚乃传统的农民,而林先生书中的人物已在向商业社会起锚扬帆了——但勿忘记,两者记述及实地考察的时间相差无几。林先生设情境于福建,而费先生则抽象整个中国基层(不过他主要在广西,云南考察,本人则是江苏人)。难道,在当时就有如此大的沿海内地差异影响了这两位大家吗?两位先生说的都是事实,但入手角度不同使得给人印象有别,那么当时的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我不得而知。
  三
  现代法治的推行势不可当,费先生于文末对此种影响也谈及: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如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注4]
  就山林争讼案中,两造对这些新“设备”的运用上,几平可以说是旧有专制审判方式与新司法制度可融合。
  东林起诉后,阿水和手下被判立即收监,不过不知道是为了打了人,还是为了打官司——不过从诉讼标的上看,东林请求的是确认山林所有权而并未就流血冲突提起诉讼。或许如林先生言:“腐败的地方官吏只是想吓唬一下当事人,以判入狱来敲诈勒索。”[注5]而他们的所为,与明清的父母官们相去无几了。虽然衙门改作了法院,他们敢于如此作为,也是基于乡民对法律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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