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给我们答案?——从山林争讼案到本土资源论
吴藏之
【全文】
或许是我的浅陋使然,但自从进入大学以来,这大概是我所读的最有意思的学术专蓍了。所言便是林耀华先生所著的《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注1]了。小说体裁与社会人类学调查研究方法之溶合,为我们敷开了清季直至抗战期间福建的二个家族的发展、兴盛与衰落的图卷,行文淡宕却犹如墨有五采。这大概也只有“有匪君子”如林先生者方能做到的了。在本文中想略谈一二的乃是《金翼》中一件对家族(黄东林家)影响颇大的官司(见第三章《打官司》)。林先生乃从家族对之反应及家族于其中之变化及其中个体地位之变化之角度而谈,我则乐意从法治及乡土社会冲突之角度入手。“小子无所畏”,我便自献芹意了,还望方家指点一二。
一
在本文中,大概还是有必要将本案之事实与诉讼经过先行复述一下的。
山林争讼案:虽无时间言明,但大致可推算出为1910年代末至1920年代初之间。案子涉及黄家(家长黄东林) 与欧家(家长欧阿水)二个有姻亲关系的家族。黄东林祖父的母亲是欧家的女儿,她兄弟是当时的族长,他于1849年订约将其族的一片土地给予黄的祖父兄弟三人种树。延至黄东林一代,林木已成,他为建屋而伐林却遭欧阿水阻挡。终于二家族发生了冲突乃至有人受伤。于是黄东林至古田县法院起诉欧阿水。初审后欧阿水被收了监。但欧家于新官吏上任时要求复审,这次欧阿水被放而黄东林等被收了监。直至黄东林的大子三哥 (于福州英华书院读书)回家商量并上诉至省高院。此时两造方按正常程序受审,并各自出示证据并进行辩论。最终黄东林胜诉,欧阿水被判处罚款。黄东林终于获得林木且名望益高。
二
《金翼》成书于1940年代(英文正式版为1947年)[注2],而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注3]也于1947年出版。两书论述的都是于民国初年变动中的中国乡土社会。但就乡土社会中的诉讼而言,两书读来却予人印象颇异。
费先生于该书《无讼》一文中,也谈到了民国初年推行法治,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及观念。他认为社会是一个差序各局,维持民间秩序靠的是礼治。对当时新司法制度推行下乡,他认为许多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的人,多是乡间所认为的“败类”之流,而且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是合法的行为。但他举的例子是一个奸夫告殴伤他的那位丈夫(这样的例子也可在苏力的文中发现),这样法律保护的是前者,而礼治秩序保护的是后者。在这样的例子,旧道德与新法律的冲突碰撞是富有戏剧性的,以它来论证费先生的话,便也没有矛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