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持股或控股的公司。认为对这类企业财产,国有企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认为是所有权;国家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在制度上,重要资产的处分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门批准。
观点二:国有企业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国家仅处于投资人的地位,与其他投
资人地位平等。因而国有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主张在物权法上不规定国有企业的地位,因为与其他企业一样而由
公司法等规定。
2.集体所有权问题
(1)城镇或乡镇集体企业的所有人问题。现在出现了所有人虚位问题,原来的许多集体企
业实际上并不是集体性质,江平教授曾主张“还历史以清白”,专家稿回避了此问题,但回避得了吗?
(2)农村土地所有人问题
观点一:即草案的规定,农村土地为定居在那里的人共同所有,由选举的机关共同行使。
观点二:认为是一种总有。因为若认为共有则会成为私有。而总有指农民共同享有所有权,
但不意味着每个农民享有所有权,不能分割,并且权利人的进进出出并不影响权利的整体。
观点三:认为现在的农村土地所有人虚位问题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我国的农村土地尚属封
建性,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而工业化下的农村土地应当商业化。上述两观点会阻碍发展的潮流,不如不规定。
3.农村土地承包权问题。
草案规定为农地使用权,有的认为可否规定为地役权。无论哪种方案,都是到达到使之从债
权转化为物权的目的,让农民所获得的对土地的权利尽可能接近所有权。草案中规定:
① 除订立承包合同外,应当进行登记;
② 期限规定为50年,并规定了自动延长制度;
③ 农民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是交纳租金;
④ 取得承包权的土地可以出租,但承租人不可转租,但租期不得超过承包期,且一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⑤ 可以用于投资;
⑥ 可用于发包;
⑦ 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的承包权可转让、抵押;
⑧ 可以继承,但不得进行登记上的分割。
4.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现在做出了一些努力:
(1) 拒不动产登记与原因行为分开;
(2) 登记的效力,采成立要件主义;
(3) 登记的公信力,认为有绝对的公信力;
(4) 登记机关,一体化,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法院统一行使之,并且登记错误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