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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个“等”字了得!----评张承志诉世纪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考虑,本案的网络传输是否涉及以有形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第一,
  是否涉及展览权呢?参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5条第1款第4项规定,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13〕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本案所涉作品不是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故不涉及。
  第二,是否涉及复制权呢?参照著作权法52条第1款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14〕这种权利的特点是:首先,它是一种以有形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15〕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指明这一点,但是从第52条第1款的解释来看,应该作这样的理解。其次,复制的方式,原则上不受限制。随着技术的发展,复制的方式有更为丰富的趋势。正因为如此,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1款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再次,复制不受复制件的数量的限制。〔16〕就本案而言,(通过他人的电子邮件)将《黑骏马》、《北方的河》存储到计算机系统内〔17〕,这是有形地固定作品的行为,是复制,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两小说,是不是复制呢?比如,网友从被告的站点内,将原告的小说调到自己电脑里。事实上产生了一个复制件,但是这是无形的,还没有固定。只要关闭电脑,马上就消失了。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自然谈不上复制权。如果在硬盘上保存了,那是复制,但是这与本案没有关系了。
  第三,是否涉及发行权呢?参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5条第1款第5项,发行权,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18〕其特点是:首先,发行权是一种以有形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19〕其次,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提供的方式可以是出售,可以是出租,也可以是其它形式。再次,提供的对象是公众。公众是什么呢?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众人。〔20〕按照著作权实施条例的解释,发行权仅限于作品复制件。但是按照承认发行权的一般立法〔21〕,该限制是不合适的。本案的网络传输是发行行为之一,故有发行权侵权问题。打个比方来说,某甲将自己订阅的人民日报挂在十字路口,让过往行人阅读。某甲提供了报纸(复制件),此为第1点;某甲向公众(过往行人)提供,此为第2点;某甲无偿许可他人使用,为提供的形式,此为第3点。正好满足了发行权的要点。而本案是将两小说挂在网上(即储存在被告的服务器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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