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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我国税法的价值取向

  四、作为税法价值的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含义。
  (一)社会公平的含义
  公平是个含义颇多,使用含混的哲学范畴,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不同的领悟和阐释。从经济法价值的层次理解公平,一般认为它包含了竞争公平和社会公平。竞争公平指的是制
  度、规则和习惯的公正、合理和有效,旨在建立一种机会均等的竞争机制。社会公平指的是通过税收调节,达到社会财富分配上的平等,防止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可以说,社会公平是竞争公平的高层次追求,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目标。
  作为税法价值的公平不同于作为税收原则的公平。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纳税两个方面,它是相对于封建社会的任意征税而言的,是社会公平的具体化。而作为税法价值的社会公平,是主体制定税法的最终目标追求。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化只为主体创造了实现该价值的条件、手段和机会,而不是主体价值追求的实现本身。
  (二)社会效率的含义
  对于“效率”的理解和诠释,人们通常采用投入产出法。如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就是有效率。其实这是一种直观的低级的方法,理性的、高层次衡量标准则是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的社会评价。(2)作为税法价值的社会效率是指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优于社会总投入。经济法从其产生时起就昭示着传统法律价值观在经济法调整的领域中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亦即在经济领域中法律将有崇高个人本位、服务于实现个体的个别利益和效率的目标,转向坚持社会本位,注意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和效率的目标。社会效率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也是税法的价值取向。当然,税法强调社会效率并不是无条件地把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和效率的目标绝对化,从而无谓地牺牲经济个体的效率,甚至混同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过分夸大国家利益,弱化以致于虚化经济个体利益的状态。而是要把经济个体的效率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统一起来,借助于税法机制的调节作用,把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目标寓于经济个体的个别活动之中,使经济个体在选择自身活动内容和形式时,充分注意到个体效率同社会效率保持相互衔接
  的要求。
  五、以社会效率优先兼顾社会公平为灵魂构筑我国税法体系。
  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追求效率的经济。西方经济学家称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彻头彻尾”的实用主义,在意识形态上不信奉任何其他原则,只是遵循一条经济原则,那就是效率。因而要实现税法的社会效率的价值追求,就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使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税收的调节作用一般是从两个方面着手的。第一,调节总量,税收对总量的调节是指调节总供求,以达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税收对总供求的调节包括对总供给和总需求的调节两个方面。税收可通过对制约总供给的生产要素投入及生产技术水平、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影响来调节供给总水平,以发挥刺激供给水平提高的作用,其作用形式灵活多样,如为了鼓励投资可实行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措施。税收对总需求的调节一般有两种作用机制,即“内在稳定器”和“相机 择稳定器”。税收对总需求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主要是通过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来实现的,而税收对总需求的“相机 择稳定器”作用是根据总供求状况通过调整既定的征税办法来“熨平”经济波动,促进经济稳定,第二,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产业结构的优化是资源高效配置的前提。在单一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模式下,经济资源往往投向投资省、见效快的产业和部门,这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整个社会投资的效益低下,为此要求政府介入资源的配置活动,协调产业部门的分布格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通过不同的角度和方法引导投资者和经营者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实现社会公平主要依赖于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及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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