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是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以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价值有二,一是消灭已无法经营的企业的主体资格,避免资源的无端浪费。二是通过破产清算,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曾几何时,破产法这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却成了一些企业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工具”,例如,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 。重庆针织针织总厂拖欠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重针支付租金和利息。但是,二审判决作出以后,重庆针织总厂即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庆针织总厂被宣告破产后东方公司共损失2.75亿日元,巧合的是,就在重庆针织总厂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六天以前,重庆市出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简称“海实”),重庆海外实业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庆针织总厂。清算组则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同意,就于海外实业总公司签订破产财产买卖协议书,原重庆针织总厂改换门庭继续开工,债务却全部解除。
(二)“母体”裂变,“悬空”债务
企业分立是分散风险或者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的有效途径,设立全资或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需要。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所设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就必须将一些与本生产经营无关的部分分出,组成独立的经营组织,如职工福利机构,劳动服务公司等等完全交给社会经营,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而且有利于将企业的风险分散化。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借企业改制之际,将本公司的原有资产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职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个空壳,以此来对付债权人。与之相适应,有些企业借设立小核算单位为名,以分立的方式,将原有企业划分为若干企业,或者将原有车间、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产权不分债务,使债权人面对的是一个形同虚设的“空壳母体”,从根本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产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来重组企业资产,使企业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优化组合,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国际上,即使是著名的大公司,也经常发生合并和解体现象。仅国际信息产业界,1995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大约650起收购、兼并事件,金额达390亿美元 。产权交易的动因,主要是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被兼并或者被解体的企业往往在技术、产品和市场方面有一定优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而经营不善,通过购并、改组,即可继续维持该产品在业界的地位,在此过程中,社会资源在各产业部门流动。其健康、顺利的流动,不仅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且也救活了被兼并的企业。然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就不可避免为某些企业以此来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如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四)政府干预破产,拖垮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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