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改制中的逃债现象分析

  (二)“母体”裂变,“悬空”债务
  企业分立是分散风险或者生产经营的专业化的有效途径,设立全资或控股和参股子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需要。比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所设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就必须将一些与本生产经营无关的部分分出,组成独立的经营组织,如职工福利机构,劳动服务公司等等完全交给社会经营,不仅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而且有利于将企业的风险分散化。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借企业改制之际,将本公司的原有资产全部或大部投入新公司,所有的职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留一个空壳,以此来对付债权人。与之相适应,有些企业借设立小核算单位为名,以分立的方式,将原有企业划分为若干企业,或者将原有车间、科室的地位上升至法人地位,分产权不分债务,使债权人面对的是一个形同虚设的“空壳母体”,从根本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借优化配置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
  产权交易是指通过市场机制来重组企业资产,使企业资产在流动中实现优化组合,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国际上,即使是著名的大公司,也经常发生合并和解体现象。仅国际信息产业界,1995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大约650起收购、兼并事件,金额达390亿美元 。产权交易的动因,主要是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被兼并或者被解体的企业往往在技术、产品和市场方面有一定优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而经营不善,通过购并、改组,即可继续维持该产品在业界的地位,在此过程中,社会资源在各产业部门流动。其健康、顺利的流动,不仅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且也救活了被兼并的企业。然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很不完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就不可避免为某些企业以此来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留下了空间。如有些企业在转让产权时,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债务由空壳公司承受,或者企业被兼并时不进行债务清算,使债权人讨债无门。
  (四)政府干预破产,拖垮债权人.
  及时宣告企业破产,可以及时遏制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人的损失。然而,企业破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处理不好,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心理的支配下,以保护本地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借口,人为地干预企业的破产程序,使一些早就应该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能进入破产程序一拖再拖,最终不仅自己难逃破产的命运,而且也将债权人拖到了破产的境地。这种变相的逃债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