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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审贸易官司的机关--论WTO的司法机制

  4.解释用的渊源
  在WTO专家组和上诉机关裁决报告里,人们到处都可看到“解释用的渊源的广泛应用。例如在1998年“海龟案”的上诉机关报告里,这种“渊源”简直辅天盖地,构成了一道亮丽的司法解释风景线。在该案中,原告(印度、泰国等)认为“可用竭的天然资源”指矿产品等有限资源,而不包括可再生的生物资源。上诉机关在反驳这种论点时,使用起“解释用的渊源”来,可设浑身解数。首先  ,它引用了联合国国际法院1971年在“对纳米比亚(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的一句被尊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话:“条约中所含的概念‘在定义上,是演变的’”(by definition,erolutionary),指出“第20条(g)项这个普通用词“天然资源”的内容或所指,不是‘静止’的,其定义是不断演变的。因此应当指出:现代国际公约和宣言中常提到的天然资源包括了活的和死的资源。”并接着引用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约》第56条关于“专属经济区”规定中“沿岸国在专属经济区内(a)对海床及其底土,和上覆水域有探查、看护与处理天然资源(不管是活的还是死的)的主权权利。”进而,它又引证了一批国际环保条约和案例,诸如现有14个国家为其成员国的《濒危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其附件1中就把七种海龟列为濒危物种和可用竭的资源。案例则从GATT时期1983年的“美国禁止加拿大金枪鱼及其产品进口”案,互1996年WTO上诉机关第一个判例“美国石油标准案等一系列案件这些判例都持第20条(g)项中的“可用竭天然资源”包括活的物种。尤其应指出的是,在讨论该第20第的“引言”部分时,上诉机关指出:“第20条的引言实际上是善意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n)的一种表述。而这个原则兼属各国控制行使的一般法律原则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并进一步引用著名国际法学者郑斌教授的名著《国际性法院与法庭所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的话,指出“凡所行使的权利‘侵犯了条约本身一个成员的条约义务领域时,就必须采取诚信(bonafide)态度,即合理地行使’(单引号内的郑斌书中的话)。一个成员滥用其条约权利,导致破坏条约其他成员方的条约权利时,这种行为就违反了该成员方的条约义务”。充分适用这些“解释性的渊源”,使得整个裁决报告论证推理十分严谨,而且富有创意,生动活泼,具有极强的说服力。
  五、WTO司法机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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