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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禁倒垃圾”

  不但倒垃圾的地点发生了不便的转变,他们倒垃圾的时间也受到了不应有的控制,垃圾莫名其妙地变成了家庭中的停泊之物。如果你不想受控制也可以,但要付出代价:不是罚款“罚款”只是从未被实行的一种威胁;也不是被喝斥,被喝斥只是偶尔的事情;——而是你的荣誉感受到损害:当你在非规定时间鬼鬼祟祟地向一楼窗外抛出垃圾袋时,你心里清楚,你已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在一个价值正常的国度,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行为必定光明磊落,只有违法乱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的人才会慑于法纪而鬼鬼祟祟。因此,我们可以断定,那个在非规定时间里向窗外扔垃圾袋的人,“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据此我们推断,他一定受到良心的谴责,他的荣誉感一定受到损害。 
  让我们看他接下来的行动。他走出楼门以后,精神愉快、步履轻松地开始他一天的工作,并无一丝内疚和不安的阴影。也就是他未受良心的谴责,他的荣誉感未受损害。 
  一个人只有在确信自己的正确时才会如此坦荡。这个人也是如此。这就暗示出:他认为他冒犯的那个东西——那个在特定时间内倒垃圾的规定——是错误和荒谬的。 
  尽管他在抛出垃圾袋的瞬间鬼鬼祟祟,那也只是因为源于一种谬误,他自己确信的东西不被采纳而已。迫于一种不想与之照面的压力,他不得不使用这种弯腰曲背的权宜之计。如果说这种权宜之计损害了他的荣誉感,那也只能说是损害了他的自尊心——他不能像一个堂堂正正的人那样昂首挺胸地经过收发室——而罪魁祸首就是那个有关倒垃圾的规定。 
  为什么会这样?明明是一个严格的规定被触犯,却唤不起触犯者的犯罪感?是该公民的道德水平太低,法制意识不强?还是约束他的“法”本身使他感到轻蔑? 
  在这件事中,我不能同意前一个判断。从堵塞垃圾管道到规定倒垃圾的地点和时间,这些措施和规定没有一样不是跟居民的合法权利对着干。让一个人服从于侵犯自己的外在规定,就是在教唆他心甘情愿当奴隶。对于这种不怀好意的教唆,我们除了说“不”,没有别的好干。我们还会认为,借为公之名行利己之实的“法”,实属非法。而且我们感到该“法”诞生的心理动机十分卑鄙:管理部门利用居民无力反抗其侵犯的弱势(居民没有条件自行修好垃圾管道,无法倾倒垃圾),制定了这个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之所以说它只有利于自己,是因为它使管理部门麻烦最少、出力最小。 
  可以说,这个小小的规定虽然只在一个局部范围内有效,却象征着一种普泛的邪恶价值——一种侵犯社会正义,服务于特权人物的价值。具体地说,它侵犯了我们这个小区至少八千名居民的生活,而居委会、房管科等部门加起来不超过五十人的小集体,则是凌驾于八千人之上的特权人物。八千人的不便喂养着五十人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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