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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解释什么与怎样解释

法律解释:解释什么与怎样解释


喻敏


【全文】
  法律解释:解释什么与怎样解释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系  喻敏
  内 容 提 要
  作者通过一设想的“思想实验”论述了“法律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的观点,并分析了传统的立法者中心主义的法律解释理论的哲学基础、社会、政治根源,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法律解释的性质是解释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解释的合理性是符合道理,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普遍的可接受性以及理解与解释的一致性。在文中,作者基于司法实践经验指出,法官解释法律,并不是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的,这些“方法”仅仅是法官已有的法律解释结论正当化的理由而已。
  目  次
  一、引言——一个思想实验
  二、回顾——对传统法律解释理论的分析
  (一)立法者中心主义的理论概观
  (二)立法者中心主义的法律解释理论的社会、政治基础
  (三)立法者中心主义法律解释理论的哲学基础
  (四)对立法者中心主义法律解释理论的评析
  三、法律解释的性质——价值判断
  (一)案例及法官的意见分歧
  (二)法官意见分歧的性质
  四、法律解释的目标——合理性
  五、法律解释的理想——客观性与统一性
  六、小结
  一、引言——一个思想实验
  假设有这么一个人,他对人世间的事务一无所知,但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超人的记忆力,我们拿一本《民法通则》单行本给他,对他说:“仔细看看,这就是《民法通则》。”他非常仔细地审视一番之后,我们问他,“你知道《民法通则》是什么吗?”由于我们假设他对世间的事务一无所知,根本不知道文字、书籍以及法律、制度、法典等人类社会特有的东西,所以,他回答说:“我刚看了“民法通则”,它是是几张印满了黑色花纹的白纸。”由于我们假设他具有敏锐的观察力,能够明察秋毫,所以,他对《民法通则》单行本的字形、结构、字间距、行间距、字与字的排列顺序等细节特征一清二楚,又由于我们假设他具有超人的记忆力,过目不忘,看了《民法通则》单行本之后,闭上眼睛,他能将《民法通则》单行本丝毫不差地在脑海中复现出来,如果他还有足够的绘画技巧的话,他还能在看过《民法通则》之后,以“背临”的方式将它“复制”一份,然后说:“这就是‘民法通则’”。如果我们以同样的问题去问一个比较熟悉业务的法官,他可能回答说:“《民法通则》是我们国家主要的、基本的民事法律,它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我们问他一些具体案件,他知道是否应该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是怎么规定的,比如一场交通事故,他知道肇事者是否应被吊销驾驶执照、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等问题与《民法通则》无关,而是否该赔偿受害人损失,该赔偿多少,他知道该查阅《民法通则》,经查阅之后,他知道该适用哪条哪款,并对该条款作恰当解释以作出公平合理并可以执行的判决,自然,他不可能象那个假设的人那样将《民法通则》全文默写下来;如果我们又以同样的问题去问一位民法学家,他除了能象法官一样能回答一些具体问题外,他还能阐述更多的内容,他能介绍《民法通则》的起草、制订、颁布的过程、它的意义和功能、它的局限性等,当然,即使是民法学家,甚至是《民法通则》的起草人,他仍不能一字不差地默写《民法通则》。比较一下这三种回答,法官、民法学家的回答显然满足了我们提问的要求,通过他们的回答,我们或多或少增进了对《民法通则》的了解,尤其重要的是,如果我们知道某个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我们也知道《民法通则》就某个事实是如何规定的,那么,我们大体上就可以预测法官就该案将作怎样的判决,而那个假设的人的回答却没有丝毫这样的作用,即使他能一字不差地背临《民法通则》单行本,如果他作法官,我们也不可能指望他能根据《民法通则》作出判决,我们也无法预测他会怎样判决。但是,他错了吗?似乎不能这么说,难道《民法通则》的单行本不是印满了黑色花纹的白纸吗?难道他“背临”出来的“临摹本”就不是《民法通则》原文了吗?但我们为什么对他的回答不满意呢?因为他答非所问,这样的回答,连错误都说不上,而是没有意义。
  从以上思想实验,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认识活动在针对不同对象时所采取的两种认知方式。
  其一,是观察。这种认知方式奠基于我们经验的感知,特别是视知觉对认知对象的的反映之上,通过我们的经验的感知,即通过我们的聆听、触摸、品尝,特别是通过我们仔细察看,我们了解了认识对象。比如,认识一头大象,我们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观察了解它的形状、大小、重量、色彩等物理属性,如果这头大象离开了我们的观察范围,我们还是能够回忆起它的种种特征,如果我们要将观察的结果──对认知对象的了解──与别人交流,我们就要对它进行描述:大象吗?它的鼻子又细又长象一条蛇,它的牙齿又尖又硬象一支矛,它的腿又粗又圆象一根柱,它的身体又宽又厚象一堵墙……观察、了解、描述的对象是物体,是物质现象。
  其二,是阅读。这种认知活动奠基于特定的符号系统的运用之上,通过对文本的阅读,我们理解了认知对象的意义。比如“公司”一词,通过阅读有关法律条文和教科书,我们知道,公司是指营利性的法人,在我国,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我们要把阅读的结果──对认知对象的理解──与别人交流,我们就要进行解释,阅读、理解、解释的对象是文本,是意义世界。
  观察与阅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认知方式,既适用于不同的对象,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阅读,需要视觉(有时候,也需要听觉,比如,我们听人念一段文章,甚至有可能需要触觉,比如盲人阅读盲文),但阅读本身不同于视知觉(或听觉、触觉)对物质对象的反映,阅读的结果也不是获得物质对象使我们产生的感觉、知觉和表象,一个文盲即使仔细“看”完了《中国大百科全书》,他仍然一字未读,这正如“对于不辩音律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 。前述那个假想的人也是如此,虽然他完全了解《民法通则》单行本的种种物理属性、细节特征,但对《民法通则》究竟是什么仍然一无所知——《民法通则》绝不是几张印满了黑色条纹的白纸——虽然它“看”起来的确如此。它是一个文本,我们要认识它就必须阅读它,通过阅读理解其意义而不是通过观察了解其物理属性,我们问他《民法通则》是什么,并不是要他对《民法通则》单行本进行维妙维肖的描述,而是要他作出解释,阐述《民法通则》的规范意义,也就是说,《民法通则》单行本的种种物理特征,并不是纯粹的物质对象、一种消极的存在,相反,它对人是有所意谓的,所谓有所意谓,是指作为物质客体的《民法通风》单行本,要通过其自身的存在,表达某种不同于其自身的东西 ,作为文本的《民法通则》单行本通过其存在,表达了不同于它自身的东西——“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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