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被侵权管辖权探讨
高健
【全文】
主页被侵权管辖权探讨
————瑞得(集团)公司诉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管辖权裁定评析
一、引 言
1999年9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1999)海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审结了原告瑞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瑞得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东方公司在《计算机世界日报》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瑞得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鉴于本案件是网页侵权纠纷,在现实中屡见不鲜,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在民事诉讼的管辖中有其重要的意义,故撰此文,予以评析,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案件事实概要
原告瑞得公司(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于1999年3月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东方公司,诉称:原告所设立的‘瑞得在线’是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的专门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的因特网站,该网站主页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1998年12月上旬,原告经调查后发现被告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方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原告的主页,很容易误导客户;而其栏目设置、栏目标题的实际链接指向又与原告的相去甚远,这些都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声誉和访问率,导致原告客户流失,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商业信誉,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在国内外信息网络和国内有关新闻媒介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9900元(著作权侵权80000元,商业信誉侵权119900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东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原告也未能向被告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东方公司所持异议,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