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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问题探究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问题的解决途径:对现有常设机构原则进行发展
  笔者认为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电子商务的存在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因此,“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信息经济时代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程连结因素,而不宜试图在传统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内搜索电子商业交易存在的标记。“1 但这并不意味基于比特税和网络税的改革是因应这一挑战的最佳对策。比特税和网络税存在相当的缺陷。比特税与公认的税收原则相违背:比特税使新的媒介承受不适当的重负阻碍其发展和生产力的发挥;它歧视互联网用户而有利于传统贸易者;它对顾客进行征税而不管信息具有何种经济价值(可以是垃圾信息或支付信息)因而是不公平的;比特税的效率不高。
  预提税方案则实际夸大了电子商务对所得分类问题的冲击并与国际共识不相一致,它还造成同一种所得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与传统商务中可能遭致不同税收处理,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同时它导致对所得净额的强征性(Confisticatory)税收负担。
  至于抛弃常设机构原则的方案将造成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竞争条件扭曲,并将会影响所有行业;居住国独占征税使来源国无法分享到合理的份额,这更有利于净输出国(一般是发达国家),难以获得净输入国(发展中国家)的认同,无法在二者之间达成国际共识。
  保守性方案则会导致来源国征税权的下降及居住国征税权的相应上升,即电子商务中跨国营业利润税收权益分配的失衡,势必不能为电子商务的净输入国所接受。
  相反地,笔者认为应该保留常设机构这一传统法律概念的形式,并根据人类社会从传统的物质经济向数字经济的过渡,赋予其新的实质内涵。这是因为:
   (一)、常设机构概念在国际税法上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本身于表示非居民营业活动与来源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销售商进行的持续的具有重要性的电子商务活动,虽然其使用的电子手段所指向的联系虽然不象传统商业那样以“砖头与泥土”(bricks and mortars)的物理形式表现出来,而表现为“比特与字节”(bit and bytes)的数字化形式,但仍是在来源国进行,与来源国仍存有实质的经济联系。
   (二)、常设机构概念是开放性概念,它根据跨国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形式的发展而变化。电子商务更新了跨国工商业活动的形式,通过国际互联网,网址和维持该网址的服务器完全可以无须人的介入自动完成企业的有关营业活动,实现现行常设构概念中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为企业所完成的各种功能;网络技术带来的跨国经济活动形式的革命,正是推动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良好契机。此外,保留常设机构这一传统概念的形式,既是对这一法律文化遗产的珍视也是为了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税收原则及各国间业已达成的共识,贯彻非歧视,简便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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