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跨国所得分类问题的挑战及其回应
陈延忠,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全文】
电子商务对跨国所得分类问题的挑战及其回应
作者:陈延忠
指导教师:廖益新教授
[摘要] 电子商务的浪潮席卷全球,但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 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被发现难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本文探讨了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协定中所得分类规则的挑战,并对国际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和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的因应对策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一定的对策建议,以为我国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起到参考借鉴之用.
[关键词] 电子商务 跨国所得分类 挑战 回应
电子商务的浪潮席卷全球,但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被发现难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这已引起国际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在国际税收协定中,所得的分类规则对于确立相关所得的来源地及征税权划分和归属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电子商务中交付系统及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上可交付的产品的演变模糊了交易的分类和所得的定性。税收征管者发现有时难以区分特定的电子商务支付款项是为财产的销售或租赁而支付,或为服务的提供支付,或作为特许权使用费而支付。
一、跨境电子商务对跨国所得分类问题的挑战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对所得定性(分类)的冲击主要体现在:
(1)模糊了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与货物销售所得的区别
信息通讯技术及因特网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空间差别,借助某些特定的设备,独立个人劳务提供者便可克服地理上的限制,向身处远方甚至相隔万里的顾客提供个人劳务。又如,A国医生可通过因特网技术(电子传感器,电视会议技术)对位于B国的患者进行诊断,并将治疗意见以数据流形式经网络传给患者。这种情形的所得相当于传统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但也可视为销售“指导意见”和“治疗意见”这两种数字化产品的所得。尤其是这些数字化产品可以储存在服务器上供顾客下载,更是模糊了货物与服务的差别。由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权划分普遍采用“固定基地原则”,而货物销售所得的征税权划分采用“常设机构原则”,电子商务对这两种不同所得的模糊势必影响到具体来源认定规则的正确适用及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2)模糊了货物销售所得,服务提供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