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投资项目。对投资范围作适当的限制,明确投资项目,有利于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结构合理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消灭高度污染、严重破坏环境的项目产生。对于环境工程,如水土保持、退耕还林、防风固沙、防污除污等项目应优先上马,要坚决制止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的项目与设备西移,这一点必须引起注意。因为东部地区的许多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为了加速更新换代而急于寻找新出路,国外的资金技术正急于向外输出,以便利用廉价或无价的自然资源,这些因素都为保护环境埋下了隐患。
(4) 优惠政策。对于一般投资项目,享受普通的优惠政策,对于环境保护及高新技术等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要从立项、审批、贷款、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较大幅度的优惠,引导资金向环境保护领域流动。
(5)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尤其要严惩破坏自然环境资源、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各类投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严格地遵守本法。对于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2、 西部环境资源法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
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保护管理单项法律为内容的比较完善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西部作为长江、黄河发源地,重要性自不待言,恶劣的生态环境要求特事特办,专就西部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特别加以保护,不但要保护自然资源,还要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工业污染,所以为环境资源法。在立法模式上,应突破现有的环境法律监管体制,借鉴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立法经验,进行超前立法,具体内容如下:
(1) 法律的主体是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2) 统一明确规定保护环境的八大制度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要注重源头控制、生产过程控制、末端控制的有机结合,避免点源治理。24
(3) 城镇污染治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实行乡镇企业污染集中控制,开发生态农业,既要避免工业污染,又要消灭农村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4) 提高环境部门的法律地位,赋予环境执法更大的权力,成立综合的环境行政执法队伍,消除传统的环境管理监督政出多门的现象,其他行政机关不应再插手环境管理,使环境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合理化轨道;实行环境质量一票否决制度,扩大其在政府工作中的影响。
(5) 法律责任。对于单位违反本法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
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于个人违反本法的可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触犯刑律的要追求刑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则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特定事项的单行立法
鉴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综合性,对其管理保护应当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生态区域的特性就特殊事项进行特殊立法,如《沙漠化防治法》、《长江源头保护法》、《黄河源头保护法》等,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
4、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
法律在运用过程中会不断地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政府、自治机关等部门因地制宜、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实际情况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也是西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5
(二)加快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水平
西部环境保护在构筑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后,重点任务是如何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最充分地实现立法的宗旨是每个立法者的美好愿望,要不背离这个初衷,就要在执法体制、执法者的素质、执法监督等方面建立一种合理机制,确保最大限度的接近立法本旨。笔者对于该机制的初步设想如下:
1、 理顺执法部门的权限
《
环境保护法》第
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范围内对污染防治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地、农业、水利行政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监督除环境行政机关外已达13个,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层次管理体制,执法主体林立,权力过于分散,责任不明,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大家都管其实谁也不管”的被动局面,使环境保护工作大打折扣。如果西部开发再沿用这种模式,势必不利于环境保护,为此建议成立西部环境资源保护局,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减少行政执法障碍,削减其他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其权力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使其具备综合的执法能力。
2、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其品质、学识、对法的领悟能力都将影响执法效果。随着各项政策向西倾斜,必将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尤其是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西部,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环境执法队伍中来;要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竞聘上岗,大胆启用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年轻干部,使其充实到领导工作岗位中来;要加强对现有执法队伍的培训,使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注意提高环境工作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做到环境执法部门不仅能够吸引人,而且还可以留住人,最终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
3、 改变执法观念,采取灵活多样的执法手段
环境执法技术含量高,涉及领域广泛,所以要求在遵循传统执法模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灵活的手段和方式指引和疏导人们的行为朝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既要减少公众的抵触情绪又要注重工作的实际效果,具体如下:
(1) 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是大家的环境,环境工作没有公众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公众参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设立环境保护热线电话、市长接待日、“环境保护” 的报刊专栏、环境问卷调查等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赋予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人员环境监督的权力,切实把环境工作落到实处。
(2) 大力普及环境许可证制度
对影响环境的行为严格实施许可证制度,是环境预防保护的重要手段,起着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矿产资源开采方面。
()提高环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中的比重
环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强制力比其他方式要小,措施比较温和,民众易于接受且积极履行规定的内容,在西部环境状况恶劣、环境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无疑会提高工作的实际效果。
4、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目前的环境执法部门几乎没有任何强制手段,这同工商、税务部门所享有的查封、扣压、冻结等强制措施相比,软弱了许多;且环境执法部门要同时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其执法能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而大大减弱。因此,西部的环境保护要努力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行垂直领导,赋予执法部门更大的行政权力,如查封、扣压、冻结等权力;对领导考核实行环境责任一票否决制、不过环境关的领导工作定为不合格等,这些措施的采用都将对环境执法的实际效果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