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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也不断膨胀。由于西部多山、高寒、干旱,生态环境脆弱,而我国自然资源的利用率较低,因此造成了西部地区土地资源破坏及严重恶化,共生和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不够、滥采滥挖普遍,用水效率低、水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2) 西部的生态环境为东部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牺牲。
  由于我国在第一步重大经济发展战略——沿海开发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国家优先扶持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得我国对西部地区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西部地区环境承载力弱、污染严重和生态破坏的局面。
  (3) 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
  我国国民经济是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其经济利益的主体和环境利益的主体具有一致性,这在集体经济中尤为显著。近年来,一些乡镇企业的农民为“脱贫致富”宁肯容忍环境污染对所在集体和本人的损害,造成我国农村环境恶化的速度远高于城市。另一方面,政府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往往也受到“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脱贫奔小康”等发展目标的左右。
  此外,我国这一时期经济仍处于欠发达状态,生产力特别是劳动生产率水平较低,这就决定了经营者必然要尽量降低甚至规避环境成本,形成所谓的外部不经济性。这一切使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比其他国家有更大的难度。
  (4)财产权引发的环境问题
  我国的国有资产包括国有资源在所有制上属于国家所有,但其产生的绝大部分利润或产品却直接为私人所有,这种难以法定化、明晰化的产权关系被冠之以“承包经营”。这种产权关系下的经营形态虽然比旧体制更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但其致命的弱点是仍未解决产权不清的问题,而产权不清恰恰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敌。对此,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公有物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定理,8指出产权不清是造成公有资源滥用的经济根源,而其造成的危害仅仅靠加强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是难以完全消除的。
  3、 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不协调
  所谓社会发展,就是指非经济活动部分的发展问题。9从概念上说,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就是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的关系。社会活动包括人口活动、教育活动、文体活动、社会福利、卫生医疗等。 在我国,环境问题的产生,有自然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也有社会发展方面的原因,尤其是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与我国西部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
  (1)人口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过多的人口数量导致人口与环境、资源关系的紧张,导致人类环境系统平衡的破坏。在我国,人口与环境问题存在过两个认识误区:一是建国初期根本不承认人口问题,导致人口过渡增长,这个问题正在或者说已经得到较好的解决;二是认为要解决人口过多造成的贫困,就应当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目前仍然有很多人没有走出这一误区。
  (2)教育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的教育相对落后,居民接受教育的程度和比例较低。这种教育落后的状况直接影响了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也给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造成了更大的难度。
  (3) 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他社会问题交叉、重叠,相互影响
  环境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总体来看,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环境破坏,前者比较容易得到防治和恢复,而后者则困难得多。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环境问题以环境污染为主,且正在得到缓解;而黄土高原、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及中部地区的山区丘陵地带等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严重,且正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二、西部开发对环境法治的挑战及环境法体系革新
  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是在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时代大背景下进行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融合,其具体含义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律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衔接。”10这二者都要求西部开发必须以法治作为其成功的保障。由于西部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及其在全国生态环境中的突出地位,西部开发活动中的环保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十分艰巨,也对环境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新的压力和动力。在西部大开发的活动中,风险预防同损害预防一样,都是十分重要的,有必要将风险预防原则纳入到预防为主原则中去;11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使人们认识到“缺乏中间调整形态:要么排出侵害,完全停止加害人的活动;要么维持侵害状态,使受害人完全忍受侵害和不幸,即‘零或全部’、‘全输全赢’的思想模式和侵害排除的规定,”12的荒谬,但在面对现实问题时,“可持续”与“发展”本身也存在“兼顾与优先”的协调问题,最好的途径是将两者在决策之初进行一体化设计;完善“谁破坏谁恢复(整治),谁污染谁治理(负担),谁开发谁保护(养育),谁受益谁补偿,谁主管谁负责”的环境责任原则体系;13应努力建立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一套完善的公民环境权体系,14从机制建设上体现环境民主原则;坚持生态建设与环境管理并重的原则,增强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与稳定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特点实行法治,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根本保障;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特点进一步改革开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途径。”15
  法律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法律精神的实际体现,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16由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及价值追求等环境法理的研究深度不够,导致环境法律制度分散、独立,环境法律原则体系缺乏法理和实践的双重合理性,是中国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趋势未能得到全面控制,局部反而恶化的主要原因,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法律障碍,因此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针对环境公益及其外部性、多样性、多元性等特点,构筑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并明确其价值追求极有必要。17注重对环境法律原则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利用原理上的突破来指导环境资源法律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的改进和原则体系的革新,不仅有利于完善环境资源立法,深化环境法理论,促进可持续发展,指导环境公益的界定、确认、维护和分配,而且对切实有效地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有直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18
  在未来十至二十年内,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有快速跨越,其可能伴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能否控制已成为严重问题。面对这种环境紧张状况,现行法律原则体系及其研究的严重缺陷已够成加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制的主要障碍和“瓶颈”因素。因此,从理论到体系、功能、内容及价值追求,全面进行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改革和创新,重构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环境资源法律基本原则及其体系,是亟待环境法学界去思考、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总目标是指根据国家的具体国情,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执行机制,来促进国家、州(省)和地方各级的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结合”。19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环境法学界虽然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指导下对环境法律原则及其体系的整合、改革和创新问题积极展开了多方面、多形式的研究,并已取得一些突破,但是环境法律原则体系的具体内容仍不够明确,有待进一步改进或创新。具体包括: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综合性、公益性、科学性等);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与发展等);环境权与环境理论(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等);法律原则(内涵、意义、特点及功能等)及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机制、功能、价值取向及独特性等);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原理及应用、进化发展等);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环境法的特殊性及总领性原则);环境友好原则(环境无主、环境权与环境法的主旨);全过程预防原则(环境法的运作机制、科学的不确定性);资源有偿原则(环境公益、资源无价及环境法的功能性原则);国家干预与公共参与相结合原则(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立法生态化(环境社会冲突的两重性)等领域。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环境法革命既建立在环境法的革命性基础上,也建立在对中国环境法的理性认识之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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