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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三)

  第二个问题,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的精神是合同自由与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这也决定了合同法的性质目标与其它法不同,而是任意法,即合同法的大部分规范都是允许当事人以合意的方式改变的,简单地说是“约定优先”。所以合同法目标不是代替当事人订合同,而只是在当事人通过合同不能很好安排自己的事务或合同不完善的情况下帮助其完善合同。我们的新合同法贯穿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例如违约全条款优先于法定赔偿责任适用,同样约定的损害赔偿也优先了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这样,大家应特别注意合同法12条关于合同中约定条款的规定,这是一个“提示条款”,是给大家提醒注意的,而不是要求合同必须具备这些项。所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当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过去是作为无效处理,这种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下鼓励交易的目标,因为市场是交易的集合,只有交易得到鼓励和发展时市场才能得到发展,简单地作无效处理实际上是消灭交易;同时这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意图,也会造成财富的浪费。我们的新合同法做了重要改变,而是通过完善合同内容的方式促进交易。这就是合同法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购买黄沙,写明购30“车”,其它条款清晰。后来黄沙价格上涨,卖方由东风大卡车改为用130卡车送黄沙。买方要求折算成大卡车,而卖方不同意折算,双方发生争议。依原来的法律,法院会直接判合同无效,因为双方对“车”没有达成协议。现在依新合同法,要分三个步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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