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严格区分了无效和可撤销,将欺诈由作为无效的原因改为可撤销的原因。两大法系与国际公约几乎毫无例外地将欺诈作为可撤销而非无效,因为无效实质上是不法性的问题而由国家干预,即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都应当审查并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则是合意上的问题,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法院采“不告不理”态度。而且将欺诈作为可撤销原因才能更有利于“制裁”欺诈者或保护被欺诈者。因为合同无效的责任与违约责任相比,违约责任的补救内容更丰富,一般意义上,能给予当事人更好的救济。而请求撤销后的后果与无效是一样的。我国合同法还有一种例外规定,即欺诈侵害了国家利益明,合同是无效的。
另外,还要严格区分违约和侵权责任。
违约指违反有效合同,侵权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而造成损害。第一个判断标准是看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约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其次,考虑当事人所违反义务的性质是合同义务还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主要是违反合同义务,当然也由一部分法定义务转化为合同义务。侵权所违反的义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一般的义务;二是法律所具体规定的各项强制性义务(包括单项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个标准,从造成的后果看,违约主要是一个财产损害的问题,而侵权则复杂的多,除财产损害外,还涉及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等。违约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合同本身是一个交易,为促进交易而将合同责任限定在一个可预期的范围内,因而违约所允许的赔偿是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内。但精神损害则因人而异,是不确定的,这样订约当事人在订约时则有太多的不可预见性,有很大的风险,与交易的性质是不符合的。当然还有其它原因,我国现行法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人格权侵权中。同时,对人身伤亡的补救也不是违约责任范围,原因同上。如果出现了人身伤亡,则转为侵权责任。
除上面所讲,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还有其他区别。例如在归责原则上。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免责条款;而仅意外事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为合同是一种交易,意外事故的风险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而且法律允许用免责条款预防此风险,因而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则主要是过错责任,意外事故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也可作为免责事由。其次,合同责任有相对性,只能在合同当事人间产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这是一般规则,但不排除例外;但在侵权法中,则采用的是责任自负,谁造成损害谁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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