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武陵县吃店乡,农民只要花 2 500-3 000元不等的价格便可从村支部书记傅国利和村委会主任杨永平手中购买宅基地。靠这种方式,他们敛财 20余万元。[20]1994年秋天,在安徽巢湖槐林镇前柳行政村曾经发生一件权力意志改变地权关系的著名案件。按照上级发展乡镇企业的指示,这个镇决定搞一个既不要多少资金、技术含量也不高的“短平快”项目:征地办轮窑厂。征地的事落实到了该镇的前柳行政村。这个村一共有耕地126亩,而轮窑厂一下要占去70亩。这样这个村的农民的人均耕地就剩下0.3亩了。“村民都以为那不过是讲着玩的,地占光了莫非叫大家喝西北风去?有人这样说。谁知,说建就建,不顾一个自然村200来人的死活,推土机就开来了。……对这种违法占地,他们当然不同意。于是村民自发地挡住道路,有的干脆躺在田里,不让推土机过。这时,行政村主任沈金泉跳了出来,直着嗓子吼:‘谁敢阻拦,今天就用推土机把谁碾死。搞死几个老百姓算什么?’村民见村头发了狠,知道这些人啥坏事都干得出来,慌忙起身躲到一边。[21]而据这个案件的律师、前巢湖行署政研室主任陈三乐调查提供的情况,当地政府行为更为恶劣。这个窑厂是在没有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批准用地之前的8个月,就已经强行毁地建厂,直到窑厂行将建成,镇里才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用地的批文,实际用地120亩,申报的却是38.2亩,而且将好好的耕地申报为“荒岗地”,甚至政府部门的土地局监察大队前去查勘土地占用情况,居然也只认定是38.2亩。在这个事件中,从行署专员,到土地管理局,到镇政府,没有人出来为农民的地权说话 。[22]
权力结构影响地权关系的另外一个典型例子是:国家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目前,集体所有权仅意味着土地发包权、土地的经营、出租、人股、抵押等权利以及对承包的集体土地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等。但在现有制度安排下,集体所有权的土地,除了国家征外是不许流动的。这说明,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国家政府行为的干涉下是不完整的。这就好像手中拽着大把股票,即使升值了也不许出售一样。
在农村,只能将土地“卖”给国家。国家限制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国家以极低的价格(补偿费)从集体“买”走土地,然后国家再以公用或者商用的形式将低价从农民那儿拿来的土地的使用权高价出让,从中赚取巨额差价。“有些地区征地成本约为8万元,而批租出让金高达 50-60万元,甚至高达 100万元。[23]国家从农村赚取的这些钱,当然不会返还到农民手里来的。
有人认为,农村地权关系“从制度安排本身看,主要是缺乏明确规范的产权制度”、“产权关系不清晰”。[24]这种表达不太精确。严格地说,目前农村的土地制度安排是一种“大事不糊涂,小事一塌糊涂”的制度安排。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5]这说明,中国土地的所有权关系是明确的:土地不属于农民私人所有。这是农村地权制度的首要原则。
在首要原则已经澄清的情况下,剩下的就不那么清楚了。“集体”是什么?根据《土地法》第8条,“集体”一共有3种:“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概念之外,还有“集体所有”,这种“集体产权”的概念也是模糊的。事实上,用农民的话说,所谓的“集体所有”就是“大家都所有,只有农民没有”。
与“集体”概念相关的需要澄清的问题是:集体的边 界到底有多大?什么人有资格成为集体的一员?采取出生地主义还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集体成员资格?嫁出去的闺女是否还属于集体?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原始最初公平是体现在均富基础上的,如今农民强烈主张土地“生增死减”与家庭承包制的均富理念并不冲突。这样一来,为稳定承包制度提出的“生不增田,死不减田”又如何实行公平呢?
一项调查表明:62%的农民对“生不增田,死不减田”政策持保留意见。[26]大多数农民反对政府新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它取消了作为社区成员的村民对土地的占有权。既作为生产资料又是社会福利保障的土地是村民的‘公共财产’,因此,须‘人人有份’,以保证口粮消费,这是农民的一种基本权利。” [27]
既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农民又是农村集体成员,集体与作为集体主人的农民在权益关系上是什么关系?农民如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权?如果土地村有的地权制度设计有利于农民行使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话,那么,农民又如何对乡(镇)政府等经营、管理的土地行使所有权?在技术上,集体的边界越大,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农民就越不相干,这是土地公有制设计的一大难题。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的一大问题就是代表农民管理集体土地的管理者违背了委托者的意愿,使土地集体所有成为管理者所有。1997年,一个北京大学学生调查发现,河北省大名县大街村支书李国清伙同其他于部卖地400亩,得款80多万,除了向上行贿一部份,其余都挥霍贪污一空。全村农民集体告状,可最后把他免职了事,卖地的公款却无人追查。[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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