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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地权的困境

  一项对浙江、河南、吉林、江西四省八县800人的调查显示:尽管中央政府有延续承包期30年的规定,但到1996年底,虽然超过一半的村子重新调整了土地,却只有20%的村子按照政府的指令签定了30年的合同,其他大部分只签10-15年,甚至更短。[10] 
  缩小土地承包面积,随意扩大机动田,这是另外一种侵权形式。党国印的一篇文章指出:农村的权势阶层“弱化承包权,强化所有权”、“热衷于搞双田制、机动田”。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的抽样调查,14 625个村庄中有23.8%留有机动田,平均每村达23.8%,大大超过农业部5%的规定。[11]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当然地包含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但这项权利是最脆弱的地权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政府当局通过行政手段指定农民或农业组织必须种植某一作物,在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和品种上定指标,定任务,要求农民将生产的农产品出售给指定部门。例如,湖北盐官地区的一些乡镇,在蚕茧收购季节出动乡镇全体干部,“封锁”乡镇范围内的所有路口,阻止农民把家里生产的蚕茧卖到其他地方。农民挑着蚕茧到处跑。[12] 
  在中原某乡,当地政府居然租用4部拖拉机强行将一个村的56亩已经抽穗扬花的小麦犁掉,强迫农民种烟。1986年,这个乡强迫农民种葡萄,结果收获时,几分钱一斤也卖不出去。1990年为了接待上级参观,这个乡又强迫农民沿乡公路100米搞麦田套种,结果没有实效。1993年强迫农民种“红富士”,结果种出来的像鸡蛋黄那么大,3毛钱一斤没人要。1994年又强迫农民种槲桑,结果第二年蚕茧大跌价,农民只好将其刨掉。1996年,小麦已经种上了,乡政府又强迫农民将公路两边的麦子改成大蒜,结果最后6分钱一斤也没有人要。1998年,当地烟叶严重积压,又强迫农民种烟叶。[13] 
  有的人认为,土地承包权屡被侵犯是因为农村存在着一个权势阶层。山西孝义市贺岭村党支部书记王清礼刚一上台就废止了村里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公然说:“中央要求承包地30年不动摇,我不管他那一套,我想怎么调就怎么调。”在第二轮承包中,中央规定,机动地不能超过5%,河北定州市二十五里村原党支部书记武振京把机动地提高到13%,并扬言,“谁敢往上反映就整死谁。” [14] 
  在中国农村,像王清礼、武振京这样的村支书确实不是少数,问题在于,如此横行的支书为什么那么多,区区一个支书为什么既可以蔑视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同又可以置党中央的政策于不顾?而且事实上,在农村,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并不完全是村支书这样的人所为。湖南某县:“一栋刚建起的大楼耸立在路边的稻田里,墙上写着‘切实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走近一看,原来是该县的‘国土管理局大楼’。而此县的人均耕地不足一亩。” [15]广东吴川县大山江镇政府在没有办理国土局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就将4000亩耕地卖给吴川交警大队,一笔赚了 498万元。[16]
  据统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后的1986年至 1995年,耕地累计减少 10 266万亩,年均减少IO27万亩。在这些减少的耕地中,根据 199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991年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的结果:各种土地违法行为 38 287起,违法用地总量达 738万亩,其中耕地 428.7万亩,分别相当于同期用地总量的24%和占用耕地总量的28%。[17]
  实质上,真正决定农村土地权利归属的不是集体所有,也不是支书个人行为,更不是法律对产权的清楚界定,而是权力地位。在农村,土地关系并不仅仅是党支部书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而是集体、农户和国家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广泛而又深入地介入农村地权关系不仅可以从国家对地权关系的宏观决策上折射出来,(如国家在农村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也可以在微观层面上体现出来,例如,国家向农民征地,便是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农村。农业部政策法规司杜鹰先生认为,地权关系“首先有一个界定国家权利的问题,然后才是所有权主体问题,第三个才是使用权”。[18]
  如果从国家、集体与农户三者关系来看农村地权关系,人们便容易发现,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代的地权制度与人民公社的财产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但在权力地位最终决定地权归属这一点上,农村改革前与农村改革后没有实质区别。权力对权利构成现实和潜在的威胁,这是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总根源。
  在人民公社时代,可以通过国家-集体向农民要钱要物,在各级政府同样可以通过集体,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化为乌有。根据一项对1080户农民所作的调查,大多数农民(占57%)认为中央政府拥有农村土地。[19]这一调查结论正好可以用来证明在中国,农村是根据权力地位决定地权归属这一事实。
  《土地管理法》赋予村委会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而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虽然没有被《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事实上是乡(镇)政府在行使经营、管理权。由于目前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管理者、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土地管理者和经营者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是专制的权力。这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异化为公有制包装下的权力所有制。更具体地说,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被异化为当代乡村土豪劣绅的权力意志所有,他们可以想把土地怎么样就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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