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系耶鲁大学访问学者
摘自《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5期
〖注释〗
[1]刘建华:《农民负担何时减下来?——对广水市部分乡村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人民日报》,1998年9月23日第10版。
[2]陈锡文:《牢牢把握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全局意义》,《了望》,1998年10月19日,第42期。
[3]《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第16-79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4][6][30][35]党国印:《确立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南方周末》,1999年4月2日第13版。
[5][31]杜润生:《土地与农民的期待》,《华声月报》,1998年9月号总第395期。
[7][14][16]林平:《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中共面前:农村出了一个权势阶层——农村政治体制非改不可》,香港《广角镜月刊》,1999年1月第23-25页。
[8][24]王西玉:《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人民论坛》,1998年第11期。
[9][33]迟福林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日报》,1999年1月5日第9版。
[10][27][32][34]龚启圣等:《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的意愿及其对新政策的反映》,《中国农村观察》,1998 年第2期,第18-25页。
[11]党国印:《经济研究资料》,1998年第8期,第55页。
[12]张乐天:《公社制度终结后的浙北农村政治与经济一浙北农村调查引发的思考》,《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1期,第110-120页。
[13]厉名震:《咋就不落好》,《经济日报》,1998年7月17日第2版。
[15]胡潇主编:《中国乡土的世纪之交》,第42页,湖南出版社1991年版。
[17]《人民日报》,1999年6月23日,第]10版。在所有被占的耕地的背后,人们不难想象会有多少耕地是通过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方式取得的。
[18]杜鹰:《土地制度建设试验已有的经验和未解的问题》,《人民论坛》,1998年第11期。
[19][23]韩俊:《土地定权农民定心》,《人民论坛》,1999年,第1期。
[20]周文逸:《30亩耕地为什么撂荒了》,《半月谈》,1998年第22期。
[21][22]陈桂棣、春桃“《民间包公》,《当代》,1998年第2期,第4-12页。
[25]
宪法第
10条第1款,
土地管理法第
6条第2款
[26]贵州省湄潭湄县潭试验区1987的最引人关注的,是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已写进贵州省地方性法规,而且被1993年的中央文件予以肯定。
[28] 《电子文摘周报》,1999年2月11日。
[29]王维香:《好事为啥办不好?——关于洛阳郊区辛店镇毁麦征地的调查》,《人民日报》,19998年6月10日第10版。
原刊天村网站,http://www.univillage.org/B06.htm
中国农民对土地的爱恋是怎么说也不过分的,他们把土地当作命根子。但现在的问题似乎是农民想离开土地,他们对土地的感情越来越疏远。他们对土地粗放耕作,甚至造成大量良田荒芜。湖北省广水市杨寨镇刘贩村的个别村民小组有一半以上农户举家离开农村,数年不归。他们的责任田有的被其他农户以低价承包,有的干脆抛荒。[1]
从人民公社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把土地承包给农民耕种,这是共产党最为自豪的仁政。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陈锡文把家庭承包经营看作是农村改革“伟大成就”之一。[2]原中央政研室农村工作研究组的霍泛说:“在我过去四十年的农村工作中,前后两次真正看到党的政策发动了农民。一次是1942年在太行区黎城县的减租减息和退押运动(我当时任该县县委书记)……第二次,就是这次建立家庭联产承包制”。[3]
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比较起来,今天的农村土地制度虽仍称作集体所有制,但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被分割了,国家承认了农民以家庭承包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由承包权产生的土地使用权是农民在农村改革之后获得的一项新的权利。
但是,农民的这个新权利并不落实,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位研究人员说“近年农民信访中,约半数涉及土地承包权被侵犯问题。” [4]其中最严重的情况是一些地方自己制定土政策,拒不执行土地承包权制度。“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为了解决所谓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规模不经济’、‘土地分割零碎’、‘狭小的土地与现代化生产不适应’等矛盾的现实行动,某些地方以集体名义开始搞‘归大堆’、统一经营。个别地方在试办‘合作农场’时,实行责任田反租,一度引起农户‘闻合色变’。” [5]
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最普遍形式是不尊重土地承包关系,视承包合同为废纸一张。一些地方可以根据“村规民约”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6]在一些地方则可以根据村党支部书记的一句话中止土地承包合同。山西孝义市贺岭村党支部书记王清礼就是这么干的。[7]中央说土地承包15年不变、30年不变,但在农村,“普遍是3-5年调整一次,少数村甚至年年有调整。由于土地变动较多,农民缺乏稳定感” [8]据调查,从 1978年以来,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调整3.01次,至少有超过60%的村庄和60%的农户经历过土地调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