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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地权的困境

  据统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后的1986年至 1995年,耕地累计减少 10 266万亩,年均减少IO27万亩。在这些减少的耕地中,根据 199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1991年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的结果:各种土地违法行为 38 287起,违法用地总量达 738万亩,其中耕地 428.7万亩,分别相当于同期用地总量的24%和占用耕地总量的28%。[17]
  实质上,真正决定农村土地权利归属的不是集体所有,也不是支书个人行为,更不是法律对产权的清楚界定,而是权力地位。在农村,土地关系并不仅仅是党支部书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而是集体、农户和国家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家广泛而又深入地介入农村地权关系不仅可以从国家对地权关系的宏观决策上折射出来,(如国家在农村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也可以在微观层面上体现出来,例如,国家向农民征地,便是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农村。农业部政策法规司杜鹰先生认为,地权关系“首先有一个界定国家权利的问题,然后才是所有权主体问题,第三个才是使用权”。[18]
  如果从国家、集体与农户三者关系来看农村地权关系,人们便容易发现,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代的地权制度与人民公社的财产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但在权力地位最终决定地权归属这一点上,农村改革前与农村改革后没有实质区别。权力对权利构成现实和潜在的威胁,这是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总根源。
  在人民公社时代,可以通过国家-集体向农民要钱要物,在各级政府同样可以通过集体,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化为乌有。根据一项对1080户农民所作的调查,大多数农民(占57%)认为中央政府拥有农村土地。[19]这一调查结论正好可以用来证明在中国,农村是根据权力地位决定地权归属这一事实。
  《土地管理法》赋予村委会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而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虽然没有被《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事实上是乡(镇)政府在行使经营、管理权。由于目前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管理者、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土地管理者和经营者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是专制的权力。这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异化为公有制包装下的权力所有制。更具体地说,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被异化为当代乡村土豪劣绅的权力意志所有,他们可以想把土地怎么样就怎么样。
  河南武陵县吃店乡,农民只要花 2 500-3 000元不等的价格便可从村支部书记傅国利和村委会主任杨永平手中购买宅基地。靠这种方式,他们敛财 20余万元。[20]1994年秋天,在安徽巢湖槐林镇前柳行政村曾经发生一件权力意志改变地权关系的著名案件。按照上级发展乡镇企业的指示,这个镇决定搞一个既不要多少资金、技术含量也不高的“短平快”项目:征地办轮窑厂。征地的事落实到了该镇的前柳行政村。这个村一共有耕地126亩,而轮窑厂一下要占去70亩。这样这个村的农民的人均耕地就剩下0.3亩了。“村民都以为那不过是讲着玩的,地占光了莫非叫大家喝西北风去?有人这样说。谁知,说建就建,不顾一个自然村200来人的死活,推土机就开来了。……对这种违法占地,他们当然不同意。于是村民自发地挡住道路,有的干脆躺在田里,不让推土机过。这时,行政村主任沈金泉跳了出来,直着嗓子吼:‘谁敢阻拦,今天就用推土机把谁碾死。搞死几个老百姓算什么?’村民见村头发了狠,知道这些人啥坏事都干得出来,慌忙起身躲到一边。[21]而据这个案件的律师、前巢湖行署政研室主任陈三乐调查提供的情况,当地政府行为更为恶劣。这个窑厂是在没有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批准用地之前的8个月,就已经强行毁地建厂,直到窑厂行将建成,镇里才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用地的批文,实际用地120亩,申报的却是38.2亩,而且将好好的耕地申报为“荒岗地”,甚至政府部门的土地局监察大队前去查勘土地占用情况,居然也只认定是38.2亩。在这个事件中,从行署专员,到土地管理局,到镇政府,没有人出来为农民的地权说话 。[22]
  权力结构影响地权关系的另外一个典型例子是:国家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目前,集体所有权仅意味着土地发包权、土地的经营、出租、人股、抵押等权利以及对承包的集体土地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等。但在现有制度安排下,集体所有权的土地,除了国家征用外是不许流动的。这说明,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国家政府行为的干涉下是不完整的。这就好像手中拽着大把股票,即使升值了也不许出售一样。
  在农村,只能将土地“卖”给国家。国家限制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国家以极低的价格(补偿费)从集体“买”走土地,然后国家再以公用或者商用的形式将低价从农民那儿拿来的土地的使用权高价出让,从中赚取巨额差价。“有些地区征地成本约为8万元,而批租出让金高达 50-60万元,甚至高达 100万元。[23]国家从农村赚取的这些钱,当然不会返还到农民手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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