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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律师与企业实务咨讯会(一)

  2.世贸组织的三项主要职能。
  (1)制定与实施国际贸易的多边实施规则。现在已经制定了电信、金融方面的协议规则。所以世贸组织成立后达成了一些协议,研究时仅依靠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的600多页文件已经不够了。
  (2)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与职能(1)是相联系的。
  (3)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这与企业有较密切联系,争端一般从企业争端开始的。即个人、企业间具体争端产生,而一国法院未依组织协议审判,这样就引起国家政府间的争端。
  原来我国与他国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加入世贸组织后,则依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比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更进了一步;关贸总协定要求争端双方都同意,世贸组织则倒过来要求都同意时才可不接受,即自动接受程序;世贸组织专家小组的意见也只有在全体成员都同意不执行时才不执行,否则就执行,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受理了23件争端,专家小组的意见出来后大家都遵办了。而且不遵办时,其他成员国可制裁之。所以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公正而有效。公正体现在专家小组成员产生与规则上。
  3.三条主要原则:
  (1)最惠国待遇。任何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优惠、特权等都要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成员方。当然,最惠国待遇也有例外,如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之内成员产是的优惠待遇可不给其他国家。
  (2)国民待遇。给予自己国民的待遇亦给予其他成员方。当然也有例外,如程序上的,例如申请专利时只能由本国公民进行。
  (3)透明度原则。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与规章、普通适用的司法判例等。司法判例不仅仅对普通法国家,也针对大陆法系国家。
  非歧视原则只不过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相反方面的表述,没必要单独表述。
  互惠原则不是一项主要原则,因为它与国民待遇原则是冲突的,只是在不实施国民待遇的情况下的几条规定,属例外。
  二、 以往知识产权保护与世贸组织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别。
  世贸组织之前,联合国下就管理着很多知识产权协议,但后来发现与世贸组织并不冲突。除相同点外,不同点有:
  1.争端解决程序不同。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而世贸组织下提交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国际法院好像也没有制裁手段与措施,世贸组织下则成员国都可以制裁之。
  2.保护的范围不同。世贸组织有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的一面,也有小的一面。如实用新型版权的精神权利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世贸组织则不保护。世贸组织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宽的方面就比较多了,如商业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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