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充分利用反倾销手段,消弱中国传统产品、大宗产品甚至是拳头产品的的竞争优势。
90年代以前,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大多是一些原料性的、小额的商品,近年年反倾销案件绝对量数目看似有所减少,但反倾销针对的目标则越来越多地指向我国传统的、大宗的出口产品,有些是拳头产品。如1996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1997年欧盟针对我国出口的棉坯布和箱包、1997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的钢板和1998年针对我国出口蘑菇缺罐头、1998年欧盟针对我国出口的彩电等反倾销调查,均是对我经营多年的产品进行的反倾销,另外微波炉、电风扇、鞋等产品均是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重点。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不断建立和发展,出口产品所占比重的增加,遭受国外反倾销的案件也在增加,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彩电、打火机、电脑软盘、传真机、自行车、电风扇、鞋、玻璃、录像带、硅铁等都遭受过反倾销调查 。
三是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基础上,用中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但符合其标准的甚少。
欧盟于1998年4月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去,视为转型经济国家,也就是说,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采取个案个议的办法,中国企业可以欧委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为此,欧盟制定了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根据这个标准,2000年5月17日开始的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中,共有9家节能灯企业被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抽样调查,结果是: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外资控股的企业被“赐予”市场经济地位,得以以零倾销税继续享受原有的关税待遇;2家被判“重刑”,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等待他们的是高额平均关税,另5家根据各自情况享受分别关税。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国内彩电企业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结果选定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如此一来,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立即化为乌有,毫无疑问将会裁定出口产品构成倾销。与欧盟相比,美国在立法层面上没有作任何的调整,它没有一个明确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只是规定了衡量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美国政府认为,任何费用或价格的构成未按市场原则运作并因此使得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不能真正反映商品的价值的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中,美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也部分采用中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在某一个环节上承认中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工作量数据。但是,一旦他认为存在政府干预经济并导致价格扭曲时,就会采用替代国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在改革尚未完成,我国市场化程度只有50%左右的情况下 ,再加上人为的因素,符合欧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企业及产品甚少。
四是外国公司采用“挑拨防卫”的方式,诱使倾销,即用非正常的低格或降低质量标准或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其投放其本国市场,迫使中国出口其本国的产品频频压价,从而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达到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的目的。
荷兰飞利浦公司在中国共投资设有32家独资、合资企业,投资超过15亿美元,在中国的电子市场上占据了可观的份额。但是,正是这家公司 ,先后参与了四起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彩电、彩管、节能灯、传真机四种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尤其是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节能灯的反倾销指控,飞利浦公司可谓精心策划。中国企业生产的节能灯,由于使用了比飞利浦公司少近一半的电子元器件并符合欧盟产品的技术性能,因而具有了价格竞争优势。以德国市场为例,飞利浦节能灯的售价接近20马克,中国产品只是其价格的一半甚至更低。面对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飞利浦公司为保住欧洲市场,采用了类似
刑法中所谓“挑拨防卫”的方式,以低价收购中国部分厂商低质量的节能灯,打上飞利浦的商标和中国制造的标签后,委托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作为出口商低价销往欧盟市场。飞利浦公司此举,一方面使得许多中国厂商为了获得飞利浦公司的订单,竞相以微利报价,导致了中国节能灯市场价格严重下滑,同时,出口欧盟市场的中国节能灯厂商为了同飞利浦竞争,被迫压低价格,欧盟市场上的中国节能灯,爆发了空前激烈的价格战。正当中国企业焦头烂额的时时候,飞利浦公司伙同其他二家厂商,从从容容地收集着中国节能灯倾销的证据,于2000年4月4日向欧盟提出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上述的欧盟委员会的初裁结果,如果最终裁定仍认为中国节能灯构成倾销的话,除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外资企业得以零倾销税进入欧盟市场以外,其他上百家中国企业将最终被赶出欧盟市场 。飞利浦公司这一采用挑拨防卫的方式诱使倾销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做法,其用意在于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这一动向,应当引起我们足够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