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于反倾销税最终裁定的滞后效应,欧美对华反倾销更进一步导致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给民族工业带来强大压力。
根据《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征收固定反倾销的期限自征税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但如果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裁定不服或在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审查要求,并且这些审查的结论依然维持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则5年的有效时是以最近一次审查之日起计算。也说是说,实际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将可能超过5年。欧盟将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称之为“日落条款”。因此,欧美对华反倾销的实际效果将在征收反倾销之后显现出来。目前,除彩电等企业外,其他企业遭受指控的反倾销案的滞后效应还未充分展示出来。反倾销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已表明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进口国市场价格和福利提升、出口国出口量和利润下降、出口国国内竞争更趋激烈。事实上,我国百姓已感受到国内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程序,彩电的六次降价便是例证。一方面,我国产品的出口渠道受阻,产品滞留在国内市场并纷纷抢夺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外国质优价廉的产品源源不断涌入中国,再加上中国民族工业竞争力总体上不如外商投资企业,民族工业市场占有率呈下降趋势,民族工业面临巨大压力。
四、应对反倾销应实现经营战略转移
鉴于目前欧美等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毫无节制的反倾销的实际状况,中国被控倾销企业不应把着眼点仅局限于对每一起反倾销案件的战术安排上,甚至怨天忧人,而更应从经营战略上实现观念与行动的大转移。除了国家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入世”步伐、建立规范的产品出口秩序外,企业在发展战略上,应实现下列转移:
一是实行企业国际化经营,建立跨国公司的经营机制。即改变固有生产经营方式,从简单的出口产品输出形式转变为直接投资,以技术、知识产权等获得利润和市场,把出口转化为跨国公司内部的贸易和销售。
二是寻求与外商的国际合作,利用外商的技术或专利或销售系统乃至合资、合作后的品牌,在利益均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进入其国内市场,这样,出口商的身份改变了,出口行为在外商所在国变成了具有国际合作的国内行为,从而可以避免反倾销。
三是做好市场调研,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和容量,建立有效的防范反倾销的预警机制,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尤其是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实际情况策略性的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好合适的市场选择。
近期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新变化及其影响
王彦
(东北财经大学 法律系 大连 11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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