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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新格局

民事审判新格局


章程


【全文】
  地点:清华大学法学院
  整理者:魏南枝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次是在1990年召开的,这次是2000年。民事审判,从广义上讲,包括经济审判、狭义上的民事审判以及知识产权审判等等。本次会议沟通了理论界与学术界。本次会议所形成各报告较之于以往几次会议,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步子仍然比较小。
  一、 提出了一个大民事审判格局
  将民事、经济、知识产权等均纳入民事审判之列。因为此类当事人实体地位平等,并且均适用民商事规范,因此在实质上并没有不同。这就对经济法学者形成一定的冲击。一部分人认为经济法关系应该是纵的关系,应该与民事不同。但是,本次会议的报告否认了这种学说,将经济法的内容也纳入大的民事审判格局,肯定了民法作为私权领域,当事人平等的本质特征。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视为民法的一大胜利。在这类行政报告中明确肯定了“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实际上反对了列宁关于“无私法”的观念。这个报告已经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党委讨论,并且由李鹏审阅。
  二、 提出“建立现代审判制度”的目标
  现代审判制度是指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中国特色,并且与国际民商事审判制度相接轨的制度。这意味着对原有审判制度进行了反思和思考,提出了鲜明的前进目标。一方面具有批评性,另一方面口号响亮。但是什么是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这个概念是一种政治化的概念。虽然有向上的意义,但是实际上空洞、抽象。
  三、 宣传一种新的审判概念
  1. 强化了程序公正的概念
  目前,对于程序公正的工具性价值非常清楚,但是,却忽视了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这次会议提出,程序公正既为手段又为目的,违背程序公正,则达不到目的。
  2. 提出尊重当事人权利
  我国的法官处于操纵性控制地位,而当事人则处于软弱被动地位。现行的职权式审判,法官的职权导致出现优越观念,以致对当事人的权利的不重视。现在,已经渐渐认识到当事人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必须强调法院的居中裁判,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只有居中裁判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双方。这是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前提。
  四、 强调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益原则
  一方面,必须强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另一方面,也要重视诉讼效益。两个范畴都不可以偏废,例如,可以扩大简易程序来扩大诉讼效益,以及强化诉讼期限。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划一的期限是不可取的,有些案件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但是,一般的应该尽可能快。当然,如果不确定时限规则,就会引起较大民愤,所以,有时,科学与舆论之间存在着差距。关于扩大简易程序的报告中,存在灵活性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标的额较大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现在对简易程序的限制仍然阻碍着其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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