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非常感谢任强先生非常深入的研究和非常精彩的表述,我觉得他涉及到的是思想史研究中的重大问题,比方说不同文本的理解、内在解释和外在解释。
下面我们欢迎中南财经大学的陈景良教授来展现他的成果。
陈景良:
我想说明的第一点是,在范式研究方面我是来向大家学习的。
第二点,法律史学的研究历来强调史料,即有一个基础的东西,第一,历史上有什么,第二,历史上在何时发生了什么,第三,你怎么样来进行解释,这个与我们所说的范式研究有一些联系。我看清代张学成的《文史统义》,有些体会,他是主张要博通的,在此基础上他研究了一些地方志,就是说博可以变为专。我认为对于中外法律史的研究中,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帮助我们认识了很多问题。学界其实从民国以来,梁漱闵、费孝通先生早就提出来中国人厌讼、息讼,现在一些学者也在谈中国人厌讼、息讼。我通过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我个人有个其他方面理解,我认为对法律传统的解读和研究应当建立在对断代史细小问题的细微的研究基础上再加以分析,可能更加贴近中国的实际。我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好几年拉,在博士论文的时候就提出了宋代兴讼的现象。
第一,在宋代存在着广泛的兴讼的历史事实。我个人认为我们有很多误读的地方,包括我们现在往往认为中国人权利观念比较差。我认为民间存在很多兴讼的事实和手段,但民间兴讼的方法如何范围多大,它们与讼师之间的关系如何、士大夫判案所息之讼到底指的是什么(现在一般认为是对权利的破坏,实际上历史情况远非如此简单)。我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一是讼学、讼师与民间好讼之风兴起的关系,第二个士大夫所息之讼到底是什么样的讼,第三个谈谈宋的司法传统诉讼中的开放主义精神和以人本为特征的司法模式。实际上人们对一些问题进行研究时并没有系统地研究,比如说讼师人员的出身、身份、打官司的手段与老百姓之间诉讼有些什么联系以及为什么会出现帮助打官司的兴讼之风,这些可以从社会学的角度,包括小说、社会风尚等、去理解。在宋代“兴讼”“嚣讼”、“健讼”都是史料中出现的字眼,在我的文章中已列了表格。我考察了一点,即宋代民间诉讼的人身份非常复杂,有些是老百姓为了自己的财产打官司,也有一些是带有敲诈勒索的意图打官司。健讼的手段有荆湖地区的人以榉柳树叶涂肤伪造伤表,福建等地食毒草以诬人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讼学与讼师,对讼师的称呼有很多,讼师的身份有士人、富家子弟、略识文字的人、吏人等,宋代官方对此的态度是一方面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士大夫的判词也对之批评,因此有的息讼和批评不象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对自由、权利的抹杀。
第二点,宋代在诉讼上采取的是一种开放主义原则,因为宋代诉讼在刑事案件中允许人们越你最多可达五次,有的达七次,而且只要有冤枉就可以翻诉。另外,我们讲司法时主张司法的被动性,有人主张法官责任追究制是不可以的。我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角度,我主张中国实行法官责任追究制。因为中国的的古代司法传统与现在有很大相似之处,刑事诉讼中有一个最基本的东西即控制社会、惩治犯罪是中国比较牢的一个价值理念,因而中国刑诉中未规定沉默权。因此中国的司法往往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的。宋代的民事诉讼传统里,法官判案子要给判决理由,叫“定夺因信”,否则当事人要越诉。
第三方面,这给我们一些启发和思考,我主张对中国司法传统的研究,不宜用理想类型的视角,而从细微之处研究可能更有启发。当然我的研究也只是自己的一个方面,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徐忠明:
对已经发表出来的有关研究及其做法,做一些自己的思考和研究,稍稍归纳几点,希望得到在座的批评。
讲中国法律史时,有一个前提我们一般都不谈,即我们较多关注现代人如何讲中国法律史,而不太关注古代人自己是如何来叙述法律史的。在明天的我的文章中将谈到古代人本身是怎么看历史问题的,古代人是如何叙述法律的,古代人对法律是如何分类的。通过一个简单的梳理,我们会发现古代人有自己的说法,我们在进行重新叙述时到底会面临什么问题,这个问题被省略了。古代官方的视角可通过《资治通鉴》考察,那上通过这种官方的视角叙述的历史的可靠性到底有多大,需要重新沉思,进行必要的探讨对法制史研究还是有作用的。
第二个方面,我们研究历史较多地提及回复历史面貌、掌握历史客观规律。但是,正如我上面提到的,那种官方的叙述可能会遮蔽很多问题,有些是对历史的篡改,且写什么和不写什么的选择本身就是对历史的判断,历史学家写历史时就带有前见在写。如果我们在2000年后,再把这些作为历史来看待,恐怕我们本身也会得出对历史客观性的错误判断,至少是不恰当的判断。另外,我们接触的法律等,主要是西方的那一套,带着这套知识来看中国的法律史、会是什么样子呢?所以我认为要恢复法律史的本来面貌将是个幻想,我们的认识可能只是实证性的一种追求,达不到恢复本来面貌。作为一个历史学家,毕竟还是有些基本的纪律要遵守,如遵守已有的史料证据。另外,官方的史学的场景是“朝延场景”,那么对百姓的日常生活写得很少,留下的可能结果是“沉默的一群”。这种叙述可能要依赖其它的资料,如地方志、野史笔记等,可能能弥补官方资料的不足。所以,我觉得可能要调换一下史料运用的范围,这对法制史的研究可能有一定的帮助。
第三点,我觉得读历史时好像并不那么确定。比如,炮烙之刑我们一直认为是酷刑,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认为也是一种审判的方式。我感觉到历史的确定性的追求可能是必要的,但未必能够作到这一点。
其它的一些问题我在文章提到了,时间比较紧,我就说这些。谢谢各位老师和同学。
贺卫方:
下面我们可以对法史学的研究这样一个大问题作些简要的讨论。
张中秋:
徐忠明将法史学的独特的研究方法概括为两点:考证与解释,史料与理论。这两种是论在中国是同时存在。他的基本观点我是赞成的,我觉得有五个问题提出来进行简单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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