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一)
整理者:郑礼仁
【全文】
“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一)
11月29日上午(8:30—12:00)
主题:各分支学科的视角
主持人:贺卫方
第一时段(8:30—10:10):法史学
任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研究范式——以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为例》
陈景良:《兴讼与息讼——宋代司法传统的阐释》
徐忠明:《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第二时段(10:30—12:00):各部门法学
谢小尧:《市场与政府:限度把握的艺术——对经济法学研究的初步反思》
包万超
陈瑞华
周光权
第一时段(8:30—10:10):法史学
贺卫方:
我们回顾一下20年来我们的法学研究范式,大家做了哪些探索,有那些成绩和不足——我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以及法学研究编辑部的朋友商量,大家都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题目,后来就陆续地向全国各地的学者发出了这次会议的邀请函,也请大家能够写文章参与这个会议。
我想法学研究范式这个题目,昨天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范式这个问题是从托马斯·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中选出的中心概念,什么叫范式好象有20多种界定,最后,我们发现我们在关键词方面是比较混乱的。总而言之,我想我们在一个比较宽泛的意义上理解什么是范式,实际上也就是研究者的一种立场、姿态、径路以及从事相关问题研究的一种方法。我想在这样一个宽泛的题目下我们可以有很多问题可以讨论,在今天和明天两天的时间里我们将分四个单元进行讨论。今天上午是第一个阶段,我们讨论的题目是“各分支学科的视角”,也就是说,大家从不同的法律门类来讨论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问题。第二个阶段是今天下午,是一个比较宏观的问题,本来我们准备今天上午谈这个宏观的问题,后来有几个因素影响了我们的日程。明天上午比较侧重于个案研究,我们会讨论人文社会科学对法学的影响,同时我们会对学术批评本身进行讨论。最后,明天下午我们会对法学刊物法学研究范式的关系进行讨论,大家对这一个问题都比较重视。
我们从提交的学术论文中选出了一些题目进行讨论,有主发言人,有评议人。由于会议的准备比较仓促,没有非常精细地安排评议。同时,我们也欢迎在座的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
让我代表四家主办单位向从全国各地风尘仆仆赶来的学者表示热烈地欢迎。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开始今天的研讨。首先请来自中山大学的任强先生来谈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研究范式。
任强:
我的题目是我近两年所做的思考,在去读哲学方面的书的时候同时关注法律的问题,读法律书的过程中,对中国古典的法律思想就有一些个人的想法。
首先一个想法就是关于我们现代的人用现代的研究范式去研究古人的思想,这当然是一个研究方法,那么这种方法是不是一种唯一的方法,或者说,这种方法是不是就能够把古人的思想把握住哪。当时我就是带着这样一种想法去读一些东西。后来我就发现,我们用现代的研究范式去研究古人的东西时,或许是我们自己的想法,那么我们的古人是怎么想问题的哪,他们心里是如何来体会和把握哪,我们用现代的方法是不是就能够把握的哪。我当时就是抱着这样一种想法去关注问题,后来为了使自己的思想有所体会,我就去用半年的时间读了一部《论语》,仔细一个字一个字地思考古人到底是如何来表达一个东西或者古人向我们传达的是什么意思。就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思考了一点问题,并与自己关注的一些哲学问题结合,把自己的一些体会写在了这里,请各位老师多多批评。
首先我考虑的一个问题是,古人的思想我们能不能用现代的一些方法去分析它,而且把古人思考问题的方式还原出来。因为我对哲学上的一个问题比较关注,即休谟先生提出来的哲学上的问题之一——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两者的分离。黑格尔认为“存在就是合理的”,这在他的体系中是合理的,但休谟不是在黑格尔的领域中,而是在生活的领域中认为存在是一个事实而合理是一个价值,提出从事实无法实现向价值的跨越。我对这个问题比较感兴趣,查阅了一些资料,关注对价值判断和事实判的关系问题的研究。休谟的理论受到了一些质疑,主要集中于对复杂的判断,我们如何把事实和价值本身剥离开来。后来我就思考拉,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区分放到马克思·韦伯等的“理想类型”和“价值类型”中去理解,我就发现这种区分还是能够说得通的。我就提出了这样看来还是能够说得通的,而不是这样一区分就给人留下本质主义的痕迹很明显。我就对事实和价值作了一个区分:价值判断主要是来源于人的评价活动,根据是评价人内心的标准作出的;事实判断主要是对于一个对象作出的是否存在的承认,它的主观性比较小。这种区别我给它点了出来,这种区别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他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个理想类型,那就不是本质的理解拉,而是一个开放的、多元的体系,只不过是我们认识事物是所建构的一个类型,我们用这个类型去认识事物的时候,我们能够获得一些知识,但并不是说我们获得的认识就是绝对的本质的、永远精确的。在这种前提下,我就对价值判断作了一个划分——个性化的、审美性的、规则化的和功利性的,把事实判断的真假性和价值判断的真假性都作了一些探讨。
在这个工作后,我的最后目的是这些思考能否用到法学领域里,能够的到怎样的启发。我就拿了中国儒家的例子作了研究,如果我们从事实方面去理解的话,我就提出了两种解释方法的理想类型——还原和解释的方法。还原的方法主要针对考据的学界所作出的贡献提出来的,他们想通过对事实的考察来恢复它的原貌,但是一个问题就是当我们把它作为一个事实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它有一个“似真性”在那里,我们不能抛开“似真性”去理解这个东西,从这个角度说,这是一个还原的方法。另外,我们把这种事实作为一个对象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我们沿着思想的逻辑去解释,这种解释我们分为内在解释和外在解释。内在解释就是说沿着思想本身的逻辑进行推演:外在解释是从外围条件进行解释,如通过它存在的经济条件、政治背景等等。后来我还提出了另外的一个解释类型,这是我的一点体会。比如《论语》中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中的“学”与我们现在的学是不一样的,它是指学习一种美德、智慧;“习”不是去复习,而是去实践和体会它。另外还有一些地方与我们现在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我就感觉到如果用我们现在的思想去理解、思考古人的思想就会出问题,可能会误读。在这种情况下,我就考察了一些国外对思想史的研究,结合我个人的体会,我就提出来解释的另外一个类型,即推展和原创,如何把思想往前推一步和发展。我结合了一些外国的研究和我自己的思考,我提出了一个孟子如何推展孔子思想的例子。我就觉得除了从外部研究进行解释,从内部的推展看思想也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能够带着个人体悟开创一个更高的境界,那就不仅仅是推展,而是创新拉。
我就提出我国学者在古代思想的还原上和解释上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我想是不是还有一个学术上的径路来把古人的思想来进行还原和推展哪。这就是一点不成熟的看法,请大家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