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收购方赋予对小股东同股同酬义务。同股同酬是指购并者在收购目标公司股票时,因某种原因,可能引发目标公司股东争相出售股票,导致股票大幅下跌,损害小股东利益。购并者应对目标公司股票,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持有股票,都应一视同仁,以保护小股东利益 。
(二)、赋予和加强小股东的权利
1、赋予小股东以召集权和提案权。
《
公司法》第
103条、
106条规定公司购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但如该购并决议对小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有损时,小股东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
104条规定只要有占公司股份比例10%以上的股东,即可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拥有10%的比例已是大股东了,截止98年10月,象开元基金、金泰基金这样的股东,持有单只股票所占流通股的比例也在1%以下,而要小股东达到10%的持股比例,则须成千上万的股东,要联系这样多的股东绝非易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中小股东的这一权力是极不真实的,今后立法应对此进行调整,降低该比例。
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注8)。在召集股东大会后,小股东还必须享有提案权,将自己的主张表达出来,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购并行为。对大股东违反注意、诚实义务,滥用表决权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权提议撤销或确认该决议无效。对董事会的有损小股东利益的不适行为也有权提出提案,要求其停止执行。如反购并行为,如果购并对公司、股东有利,但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可能出于保护自己的地位、权力、待遇、雇员利益等而反购并,或者董事会采取的反购并措施不当,致使股东利益受损,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有权提议停止反购并或是者采取适当的反购并措施。
2、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权(注9)是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表决权。根据此种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1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地保障小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是小股东行使直接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