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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

  4.当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少数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有义务收购这些股票,但股东不主张此项权利的除外。此规定实质上是股东公平待遇原则的一个延伸,通过赋予少数股东再次选择的机会,强化对目标公司小股东的保护。
  5.如果收购方只是部分要约收购,而不是收购目标公司100%的股份,当目标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方拟收购的数量时,收购方应依同一比例从每位承诺股东手里购买股票。需注意的是,部分收购要约是指要约人以同等的比例收购目标公司每一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而不是只收购某些股东的股票,不收购另外一些股东的股票。我国证券法对此没有规定,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第3款却作了相关规定 。
  (二)收购信息披露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该规则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持股信息披露,一是要约信息披露。
   1、持股信息披露:持股信息披露赋予了股东在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比例时,有报告并披露持股意图的义务。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使投资者在充分掌握同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总投资决策,而不至于让大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或资金优势而形成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并操纵股价。因此,这种制度是防止内幕交易,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各国对此都很重视,但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
   2、要约信息披露:要约信息披露是收购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同时它也是目标公司股东公司公平待遇现时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要约信息披露以公告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该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①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将本身的情况、收购的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条件、对目标公司雇员安置、原有福利的安排等,做出公开的告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得到及时、平等地了解所有事实和意见的机会,也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来决定是否出售所持有的股票。②收购方发给目标公司股东的所有要约文件、广告、公告、意见、推荐书、信息和预测等的措施都必须极为谨慎,事实要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从而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股东的误解,也不能有任何误导成分。如因有误导造成目标公司股东的损失,股东们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③在要约有效期内,如果要约内容有重大修改,要立即告知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果收购方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进行了一些重大交易,也必须告知目标公司的股东。
  (三)、强制要约
   1、强制要约规则的含义:强制要约规则的理论依据是:如果一个股东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常为30%)时,则该股东将成为事实上的控股方,该股东不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并非难事。而大量的小股东虽然合起来持有股份较多,但因人员分散,实际上处于受支配地位,因此,小股东有权享有将其股份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以实现某种公平的权利。因为老股东对新的控股者的业务能力或方式不一定赞赏,或者他对因股权易手,公司有的业务便要发生变化而不感兴趣;而且,控股权易手常常都是因为新的控股方付出了高于市场价的溢价而取得了部分股票,那么根据股东平等原则,其他股东平等原则,其他股东也有权获得该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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