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
齐眉
【全文】
【内容摘要】
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是上市公司收购时必须考虑的问题。目前,各国主要通过目标公司股东公平待遇原则、收购信息披露、强制要约、禁止阻挠行动和承诺撤回等规则来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我国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公司法和
证券法中,但还有许多不足和值得探讨的地方。为保护公司购并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权益,法律还应赋予大股东以注意和诚实义务、赋予董事以注意和善管义务、赋予收购方对小股东的同股同酬义务,赋予小股东以召集权、提案权以及为保护自己权益而享有的诉权。
【关键词】
购并 目标公司 小股东 权益 利益保护 信息披露 强制要约 承诺撤回
引言: 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质是在公司的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公司产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的让渡行为(注1) 。在这种权利让渡过程中,目标公司广大的小股东常因地位、资金、信息等原因而成为被动的参与者,一切活动基本上由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主持。然而,公司购并对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是善意购并,目标公司全体股东都受益;如果是恶意购并,受害者首当其冲是小股东。在购并过程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欺诈、操纵行为,也常常是小股东受害深重,甚至目标公司在采取反购并措施时,大股东也会为保全自身而牺牲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广大小股东的投资是公司资本最重要和最本质的来源,没有小股东的信任,整个社会的经济投资和发展都会受到削弱,这一点,现代各国法律已达成共识。但是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又经常可能因得到收购方的某种承诺或高补偿而做出同意被收购的举措,或者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做出抵制收购的行为,这期间,小股东的权益就时常被忽视甚至侵害。因此,如何保护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问题,成为各国公司法、
证券法和企业兼并法所关注的重点。
一、 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论基础
按效益价值观衡量,资本多数决定制度无疑是富有效益的。但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双重的,即正义和效益兼顾,两者互为补充。
在法律进化的漫长历史过程中,正义一直是人类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法律的目的就是在特定的时空下实现作为人类理想载体的正义。诚如英国法学家沃克所说,法的目的就在于在国与国、团体与团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实现正义;法的目的包括实现安全,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限度的幸福,达到普遍的满足及有关人的意志与另一个人的自由的协调,这些目的的实现就是正义 (注2) 。在公司股东关系的法律调控上,法律通过资本多数决定制的原则来赋予多数股东在决定公司事务上处于优越的地位,这是公司制度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律效益价值观在
公司法上的具体表现.但是法律不应当仅仅满足于多数股东的需要,而且也应当满足尽可能多的股东的需要,实现尽可能多的股东的幸福,即法律应当实现股东之间的正义。既然法律赋予多数股东以优越地位,那么也应当相应地弥补少数股东的弱势地位,实现股东间关系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