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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介评

  2.〖JP3〗有关公司基本变化决议的参与权与充分获知权,包括:(1)修订公司章程;(2)批准增资发行;(3)事实上导致公司出售的特别交易。
  3.一般股东大会的参与权与投票表决权:有权获知包括投票程序在内的规范一般股东大会的规则:(1)及时、充分获得有关一般股东大会日期、地点、议程,以及有关待决问题的信息;(2)在合理限制的前提下,对董事会的质询权、对议事内容的提案权;(3)亲自或缺席投票。
  4.股东如对公司的控制与其股权不相称,公司应披露资本结构与安排。
  5.公司控制权市场应以有效、透明的方式运作:(1)在资本市场中,规范公司控制权的转让、特别交易、公司重要资产出售的规则与程序应明确规定并公开,以使投资者知道自己的权利与救济途径。交易价格应公开,各类股东的权利应得到公正的保护;(2)反收购的机制不能用以逃避对管理责任的追究。
  6.〖JP3〗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股东应考虑行使投票权的成本与收益。
   (二)股东的公平待遇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包括小股东、外国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获得公平的待遇。任何股东皆有权就损害他们权利的行为获得有效的赔偿。
  1.同股同权:(1)在每一类别的股票中,所有的股东皆有同样的投票权;在购买股票前,所有的投资者都可获得有关所有类别股票投票权的信息;有关投票权的任何变化皆应经股东投票表决。(2)股票的保管人、受托人应以股票受益所有人同意的方式投票。(3)一般股东大会的程序与议程应考虑所有股东的公平待遇问题。公司的程序不应使投票变得不必要地困难或昂贵。
  2.禁止内幕交易与滥用自营交易。
  3.应要求董事会成员、经理披露公司交易中的任何重要利益或影响公司利益的事项。
   (三)利益关联人(Stakeholders)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关联人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利益关联人积极合作:
  1.尊重利益关联人的合法权利;
  2.利益关联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可获有效赔偿;
  3.允许利益关联人参与增强公司运作的机制(Performance-enhancing mechanisms);
  4.利益关联人有获得相关信息的途径。
   (四)披露与透明度
  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披露所有有关公司重要问题的信息。
  1.披露至少应包括:(1)公司财务与运作结果;(2)公司目标;(3)大股东及投票权;(4)董事会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薪水;(5)重要的、可预测的风险因素;(6)有关雇员与其他利益关联人的重要事项;(7)治理结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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