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经合组织”、世行在莫斯科为俄罗斯举行了一次“公司治理”的圆桌会议。本年度,“经合组织”还将为中国、波罗的海国家、拉丁美洲国家安排有关“公司治理”的国际会议。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问题十分迫切。中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既是公众公司,又是国家控股公司,因此公司治理问题十分复杂。公司治理主要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中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分离还始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此笔者将“经合组织”制定的《原则》介绍给大家,以期对我国公司的治理活动有所裨益。
公司治理意指通过在公司董事、经理、股东,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Stakeholders)之间分配权力与职责所形成的运作与控制公司的机制,包括公司作出决议应遵循的规则与程序、确定目标的途径,以及实现目标与监督公司运作的方法。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市场信心、鼓励国际长期投资稳健流动至关重要的一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公司运作将影响整个社会的福利。为此,需要为各国公司建立一套充足的、可资信赖的治理安排。《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正是建立在这一理念之上。
一、《原则》制订的背景
“经合组织”(OECD)在公司治理领域有着长期的经验。在每年度对成员国的调查中,都要审查各国的公司治理制度。
为促进公司规范地运作,在1998年4月27—28日的部长级会议(OECD Ministers)上,“经合组织理事会”(OECD Council ) 呼吁“经合组织”在与政府、其他国际组织、私营企业者、独立专家广泛磋商的基础上,制订一套公司治理指南。为此,“经合组织”成立了包括来自成员国、“七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代表组成的“公司治理特别小组”,以制定《原则》,并获得了“经合组织”其他委员会的支持。
“小组”在制定《原则》时,与企业界、非经合组织成员国、民间团体进行了广泛的磋商,并将《原则(草案)》张贴在“经合组织”的网页上,征求意见。
1999年5月26—27日,“经合组织”在部长级年会上,批准了《原则》。本文特予介绍,以配合我国公司的治理活动。
二、《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股东权利
1.基本权利包括:(1)股权登记;(2)股份转让;(3)在及时、规范的基础上获得与公司有关的信息;(4)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5)选举董事;(6)分享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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