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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介评

  公司治理框架应当确保公司战略的实施、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以及董事会对公司与股东职责的履行。
  1.董事会成员应在充分获得信息的基础上,诚信、尽职地开展工作,并为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
  2.当董事会的决定可能有差别地影响不同股东的利益的时候,董事会应公正地对待所有的股东。
  3.董事会应确保遵守法律,并考虑股东的利益。
  4.董事会应发挥某些重要功能:(1)审查与指导公司战略、主要经营活动、风险政策、年度预算与经营方针;安排经营目标;监督决议实施与公司经营;审查主要资本支出,收购与资产剥离;(2)任命、监督、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并支付报酬;审查公司继续经营方案;(3)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的薪水,确保正式的、透明的董事提名程序;(4)审查与处理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包括公司资产与有关当事人交易的滥用;(5)确保包括独立审计师在内的公司会计与财务报告制度的完善;确保控制公司适当制度的运行,尤其要确保风险监管、财务控制与遵守法律的适当制度的运行;(6)监督公司治理运作的效率,并根据需要作出必要的改变;(7)审查信息披露与交流的程序。
  5.就公司事务,董事会应能独立作出,尤其要独立于管理人员,作出客观的判断:(1)董事会应考虑安排充足的独立董事,以对有潜在利益冲突的任务进行独立的判断。比如财务报告、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的薪水等问题;(2)董事会成员应对其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
  6.为了履行职责,董事会成员应有途径及时获得准确的、相关的信息。
  三、简评
   “公司治理”作为经济国际化的必然结果,具有全球意义。当然,要为各国公司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司治理法》是不现实的。为此,《原则》在序言中指出:《原则》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打算为各国立法提供详细的内容。《原则》主要适用于公众持股公司;当然对于其他公司(包括国有公司)的治理也是一个有益的工具。该《原则》不仅旨在对政府提供帮助,而且对于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都具有指导作用。由于《原则》为公司治理提供了一套国际化的标准,同时也为各国结合本国具体法律、文化环境探讨与实践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论坛。因此
  ,《原则》对“非经合组织”国家的公司治理也有指导意义。
   “经合组织”自90年代以来组织了大量的有关公司治理的国际活动。1999年3月,韩国、日本与世界银行在汉城组织了一次关于公司治理的国际会议,亚洲国家积极参与。1999年5月27日,“经合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达成协议:促进公司治理,加强全球合作。并将于1999年9月下旬在世行年会上发起设立“全球公司治理论坛”,以加强“政策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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