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和机构
(一)公会会籍
根据《条例》第7条,凡是持牌银行均须加入香港银行公会成为会员,公会会籍只限持牌银行持有。也就是说,对于持牌银行,公会会籍既是义务,又是一项权利。如果会员不再是持牌银行,就不再是公会会员。
(二)委员会(the Committee)
《条例》第8条要求公会必须设立一个委员会。根据第11条,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管理公会,行使公会的权力。委员会由12名委员组成。其中,永久性会员(即《银行纸币发行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发钞银行)3名,分别由中国银行、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担任;选任委员9名,其中4名必须是在香港成立为法人团体的会员,并由在香港成立为法人团体的会员选出;5名必须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人团体的会员,并由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人团体的会员选出。
(三)咨询委员会(Consultative Council)
根据《条例》第9条,公会必须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就咨询委员会的组成而言,原先规定有3名永久会员,但后来永久会员制度被废除。因此,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目前全部是选任委员,即在世界各地区成立的法人团体,或者,在非法人团体的情况下,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该类地区的会员,并由该类地区成立为法人团体的会员或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该类地区的会员选出。《条例》的附表1对世界各地区会员数目作出分配,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员名额为2名,香港为5名。总共21个名额。
《条例》第14条规定了咨询委员会的职能。咨询委员会应就以下有关银行业务的事宜向委员会提供意见:
第一,由委员会转呈咨询委员会的事宜;
第二,咨询委员会决定考虑的事宜;
第三,由不少于50名会员签署书面通知,要求咨询委员会考虑以便向委员会提供意见的
事宜。
(四)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ttee)
《条例》第16条要求委员会从其委员中指定一个由4名委员组成的纪律委员会,成员包括2名永久性会员,在香港成立为法人团体的委员1名,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人团体的委员1名。委员会有权指定纪律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为纪律委员会主席。
三、监管规则
监管规则包括业务监管规则和纪律规则。
(一)经营银行业务的规则。
《条例》第12条对委员会实施监管权力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条,委员会向财政司作出财政司认为适当的咨询后,可不时订立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规则,但该等规则不得减损任何法律的效力,在以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概括性为原则的前提下,委员会尤可就以下事项订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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