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控制银行欺诈犯罪的发展历

  二、控制银行欺诈犯罪立法的出台和完善
  由于业内人士的强烈呼吁,美国国会在1984年通过了《综合犯罪控制法案》(Comprehensive Crime Control Act of 1984)。这个法案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有两方面内容最为重要,一部分内容是针对银行欺诈规定的,这部分规定后来被称为《银行欺诈法》,编入美国法典里(section 1344)。另一部分内容是其中的《量刑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颁布了《联邦量刑指南》。
  这一法案的出台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它第一次将金融机构明确列为犯罪的对象,这样就不必再借助其他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不必局限于其他法律文字上的一些限制,同时也将储蓄和信贷机构列入其保护的范围,从成为对付银行欺诈犯罪的一个有效工具。自该法案出台以来,已经根据这一规定提起了许多诉讼,涉及空头支票、支票伪造、贷款诈骗、ATM卡诈骗、信用卡欺诈、银行内部职员的贪污盗窃等行为。
  《联邦量刑指南》不仅增加了银行欺诈犯罪的量刑幅度,轻罪1年,重罪5年,同时,详细规定了如何进行量刑,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个法案出台以后,1989年美国又颁布了著名的《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执行法案》(Financial Institution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of 1989),这一法案主要是针对“储蓄和信贷机构”内部人员犯罪的。80年代末,美国大量的“储蓄和信贷机构”因为内部人员犯罪而倒闭,造成500亿──1400亿左右的损失,对此,这一法案对《银行欺诈法案》进行了完善。(1)根据这一法案,对银行欺诈犯罪进行调查和检察的力量大大加强了,由政府拨款7500万美元,用于充实调查和检察机构,新增了200名联邦调查局特工和118名司法部检察官;(2)原来的《银行欺诈法》量刑偏低,罚款不超过1000元,监禁不超过5年,而新法案加大了量刑的幅度,将罚款的上限增加到100万元,监禁的上限增加到20年,同时,相应的《联邦量刑指南》对量刑有了更详细的规定。(3)对银行经营管理不善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董事以及其他对银行负有诚信义务的人员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进行了规定,原来这些人员经营不善造成银行破产可以逃避责任,但法案颁布以后,即便这些人员已经辞职,也可以追究其责任。
  过了不到一年,国会1990年又颁布了《综合节俭机构和银行欺诈检控及纳税人资金偿还法案》(Comprehensive Thrift and Bank Fraud Prosecution and Taxpayer Recovery Act of 1990),同时也颁布了相应的《量刑指南》。根据法案,一般情况下,最高刑期从20年增加到30年。同时,《量刑指南》规定,在量刑时,欺诈数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刑期增加51──63个月。此外,该法案还特别规定,如果该犯罪涉及4人以上,所欺诈的金额在两年之内就达到500万美元,那么,最低刑期为10年,最高可以达到终身监禁(无期徒刑)。此外,除了监禁和没收财产之外,还可以进一步对犯罪分子采取罚款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