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金融监管部门对新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和金融服务信息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也规定,证监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督管理。由于电子商务不受时空限制可以继续24小时进行,在网上设立的金融机构也是持续24小时运行交易,同时网上金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关系到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单独开设网上银行,那将产生如何征收储备金的问题,这都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设立网上监督机构并使之良好运行的问题。
4)金融机构对传统业务转型和网络系统的建设,原有系统的改造及标准统一问题。建立在原子基础上的传统金融机构和业务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金融电子化这一比特基础上的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必然要求金融机构减少分行、储蓄所的建立和精减人员以减少成本、加大网上金融机构的业务量,使传统手工作业向金融电子化转变。这也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并对原有系统进行改造和更新换代,同时,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要想使得支付和结算最终完成,除了通过认证中心进行数字签章,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之外,还要求有一个安全性高的支付网关,这就涉及到各网上金融机构的认证中心(CA)支付网关标准要统一并与国际接轨和根认证中心如何设立的问题。
我国的对策:
1、政府部门的对策
1)纵观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电子商务的政策框架,以便政府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能遵循实施,避免各自为政、互不兼容,影响电子商务开展,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国务院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制定我国统一权威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或《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电子商务议程》做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政府部门的行动指南。
2)电子商务有效运作,涉及到工商,税务、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外汇管理、电信、公安、经贸委、外经贸部、货物运输等部门,如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协调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信息网络互不连通,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将难以达到电子商务的宗旨,如我国现在涉及电子商务的网络由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联手组建的“金贸工程”网,外经发部建立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由北京市信息化办公室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内贸局、海关、税务总局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正在建立的“首都电子商务工程”,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商税局、铁道部都有自己的网络,如何使这些网络连通起来、统一标准、形成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极为关键。据此,应设立由国务院主管经济的副总理为主任或组长的国家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或国家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由以上涉及电子商务政府部门的领导成为该机构的成员,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