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由于因特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是一个没有时空、地域限制的大市场,而各国控制电子商务的内容标准不一,手段也不同,国际法反对将自己的控制目的和控制手段强加于他国,限制各国将本国法律用于处理超出国土范围的争端,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国的经营者或客户在国外设置一个服务器或者在国外的服务器中设置自己的主页,这已成为可能,因此防止公民逃避本国司法控制的那些法律机制在因特网上将大打折扣。各国享有领土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现在领土主权对因特网所起的作用将会变小,各个国家制定单独的电子商务法有可能最终束缚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鉴于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8年12月制定统一通用的规则即《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建立了电子合同生效的法规,明确了电子合同成立的过程、违反合同的处理原则,确立了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作为原始文件的特性,从法律上提供了用于商业目的的电子签名的方式,承认计算机证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据此做出裁决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该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我国可参照该法制定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在坚持我国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与该法保持一致。并尽可能地参与到解决电子商务争端的国际立法和实施法律的方式和负责部门的工作中,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已经悄然来临,并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主流商业和贸易形式,当我们在参与电子商务之时,除了冷静地思考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安全性外,还应考虑制定哪些法律和国际条约来确保电子商务的有效、合法进行及发生争端公平解决的部门和方式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方无后顾之忧。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电子商务对金融业的影响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不快,但由于它具有市场广大、方便快捷、高效不受时空、地域限制等特点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的发展,并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它将给传统的商贸方式和金融服务带来强有力的冲击,整个商贸业和金融界都面临“重新洗牌”的危险,同时也给金融业带了百年不遇机遇,产生了以下金融业的新兴业务:(1)安全电子交易服务;(2)企业与个人的网上理财;(3)网上银行业务;(4)网上证券交易与管理;(5)电子货币管理;(6)网上保险业务;(7)网上金融信息服务;(8)金融评估和认证业务;(9)加密、防火墙等,金融安全服务等,不仅如此,还给金融业带来以下巨大的挑战:
1)信息时代金融机构与系统的规划和发展战略问题。电子商务要求在网上进行支付和结算,因此,银行业只有在网上设立银行,才能更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只有设立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才能有效地占有市场,各保险公司只有在网上设立保险销售,才能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如不在信息基础设施及开设网上金融机构上做出宏观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将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业激烈竞争的挑战。
2)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管理。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的,不可能用现金结算,只能用信用卡、智能信用卡、数字货币、网络货币等电子货币来支付,在国际上,非金融机构也发行电子货币并进行结算,如维萨和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发行的电子钱包也可以在因特网上支付,这样由谁来发行电子货币和进行管理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结算能否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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