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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其对策(下)

  2)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进行支付和结算,而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如何修改我国的《票据法》或制定单独的《电子数字签名法》以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是确保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3)制定市场准入规则,来确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身份地位,尤其是网上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设立条件及经营权限,防止各种欺诈、违法交易行为的发生,还应制定信息保密和隐私权管理法。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在这样的开放平台里,不制定有关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信息保护方法,诸如身份确认、支付密码等信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方法,将难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
  4)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随着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电子商务的交易量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在因特网上的无形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法律上仍是一个空白。1997年,世贸组132个成员国家在日内瓦达成协议,在因特网上交易使用软件和货物的免税期限至少延长到2000年,(通过因特网定购,然后采用普通贸易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货物的交易仍需征关税)。我国不是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对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与我国进行交易的世贸组织成员国也不受该协议的约束,为保护我国的关税自主权,应制定法律对我国在因特网上的无形商品交易(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进行征税或免税的条件规定。对有形商品的交易,则按现有法律规定办理,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它。
  5)中央银行如何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颁布条例监督支付系统和网上金融机构,规范网上金融机构行为,调整网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关系,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货币政策,并协调与外国央行在调整电子商务的支付和结算,以及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何制定其从事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操作和管理标准,都要求中央银行根据权限划分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制定出部门规章及其它金融机构制定章程来规范管理。电子商务中,因特网支付工具与传统的支付不同,同时因特网以外还有许多新的金融支付工具已经并正在改变着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而货币流通速度和资本流动性将会受到新支付工具的影响,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非专业化的发展趋势,由传统银行垄断的支付领域正受到非银行机构的威胁,如百货商务的信用卡支付,当它在因特网上支付时会加剧这种趋势,影响央行实施货币政策。央行在电子商务的支付监管上还遇到以下困难:①如何确保支付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②如何约束因特网上金融机构经营者的行为,(如规定法定准备金制等);③怎样维持支付系统的完整统一性以及应提供什么样的在线清算系统;④如何处理央行对在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进行监管并与各国央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避免新的支付工具被用来逃税、洗钱,或将监管权扩展到外国公司,引起与外国的争端;⑤央行作为监管者,如何对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目前,在因特网上提供支付服务的大多数为非银行公司,仅由银行提供最后的结算和信用服务有可能将越来越受到电子商务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挑战,如果被非银行机构所掌握的支付工具开始在因特网中发挥重要作用,那么有关银行支付和结算的规定将会适用到所有愿意在支付领域经营的公司,这样才能避免不公平竞争,因此,这迫切需要明确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职责权限,尽快制定中央银行在电子商务中的总任务、目标、职责法规以及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和约束下开展电子支付、、电子结算的职责和权限划分。
  此外,电子商务的支付和结算的资金交付都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EFT)的方式进行,人总行应制定电子货币的发行、管理条例,明确发行单位的条件及其权利义务,同时,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应尽快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示范法》制定我国与之接轨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否则,在发生事故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致无法确保交易资金划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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