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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其对策(下)

  我国的对策:
  1、政府部门的对策
  1)纵观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电子商务的政策框架,以便政府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能遵循实施,避免各自为政、互不兼容,影响电子商务开展,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国务院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并制定我国统一权威的《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或《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电子商务议程》做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政府部门的行动指南。
  2)电子商务有效运作,涉及到工商,税务、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外汇管理、电信、公安、经贸委、外经贸部、货物运输等部门,如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协调部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信息网络互不连通,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将难以达到电子商务的宗旨,如我国现在涉及电子商务的网络由国家经贸委、信息产业部联手组建的“金贸工程”网,外经发部建立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由北京市信息化办公室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内贸局、海关、税务总局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正在建立的“首都电子商务工程”,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商税局、铁道部都有自己的网络,如何使这些网络连通起来、统一标准、形成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极为关键。据此,应设立由国务院主管经济的副总理为主任或组长的国家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或国家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由以上涉及电子商务政府部门的领导成为该机构的成员,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国家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或国家电子商务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电子商务工程的具体办法,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全国统一认证中心(CA)的规划和标准。明确由哪个部门建立和管理我国的根认证中心及制定管理办法等。
  4)人民银行作为央行和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应承担起金融部门根认证中心建设、运作和管理工作,并对作为防范和化解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金融风险的交易网络与银行网络之间接轨的支付网关,全国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保证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系统安全顺利进行。中国证监委作为证券交易的监管部门也应制定《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条例》来进行监管,同时,各有关部门也应对电子商务工程大开绿灯,确保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
  2、金融机构的对策
  各金融机构除了设定网上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金融业务外,还应协助人总行制定统一标准的支付网关,并依据国家标准根据需要建立自己的认识中心,根据法律发行电子货币、并制定电子货币的使用章程,明确权利和义务,提供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和参与支付和结算应经人总行批准。
  3、法律的对策
  1)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虚拟市场上(如因特网)通过订立电子合同来达成的,电子合同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无纸化合同,而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显然,传统的有关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由于信息革命、技术创新带来的商务和金融电子化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位一体的统一合同法,如何通过功能等同法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并尽快颁布实施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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