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的临床应用,为器官移植打开了方便之门,挽救了成千上万个用其它医疗手段难以治愈的垂危病人的生命。但是其功利主义色彩也是显而易见的。反对的人称其是为器官移植而设立的法律,当病人处在弥留状态时,他面对的不是临终救治的慈容,而是等待死亡的目光,这是极不人道和违反医学伦理的。支持的人则认为,从医学发展前景看,将死亡时间提前是科学的和经济的,推迟死亡宣布只能意味着医疗资源的浪费。以死救生虽然有悖传统,但从整个人类的立场看,它体现的恰恰是崇高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存在上述分岐,当我们希望以新标准取代旧标准时,就不能采取过于强硬的立场,如果违反了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只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就目前而言,采用选择性标准是适宜的,即当一个人的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能停止,或者整个脑,包括脑干一切功能不可逆停止时,都可以宣告死亡。尽管选择性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易于取得社会的理解和认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转变,脑死亡标准必将逐步深入人心,为官移植提供法律上的有力保证。
至于死亡的确定,应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参与器官的移取和植入工作的医生进行,病人的临终医护小组的成员也不得参与死亡的确定。如果赋予这些医生确定死亡的权力,他们就很有可能将这一权力过早地运用到救护过程中,使病人得不到应有的抢救和治疗,从而成为器官移植技术的牺牲品。然而,不论规则多么严格,都代替不了医生的判断,加强医护人员的自律,才是防止任意出入病人于生死之间的关键。如果医生滥用职权,故意宣布非死亡病人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医生主观上没有故意,而是由于判断错误宣布病人死亡,应以行政法规中的医疗事故论处,而不能援引过失杀人的
刑法条款。对于医疗行业的过错责任给予极大的宽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因为技术上的错误与故意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4人体器官和组织的商业化行为应予防止,特别是要采取措施防止利用捐赠人或其亲属的经济困难而取得的器官和组织,必要时以刑事法律加以制裁。近年来,器官移植中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令人担忧。据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美国一个叫做“国际健康促进协会”的机构和英国莱斯特大学秘密达成协议,准备在该大学的医学院建立一个“人体器官超级市场”,商品达75种之多,可以说应有尽有。《南方周末》1995年5月5日。美国早就有血液和精子市场,报纸上也可见到出售肾脏的广告,但禁止心脏和肝脏等要害器官的买卖。允许出售器官虽然可以增加供应,缓和医生和供体家属之间的矛盾,但弊端更多。经验证明,市场上出售的器官比自愿捐献的质量低,出卖者为了钱常常隐瞒自己的病史和遗传史,结果将疾病传染给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同时,器官市场加剧了两极分化,有钱人可以任意购买器官,享受器官移植的好处,而穷人则为生活所迫出售自己和亲属的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愿同意。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明确宣布,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对于带有商业性质的器官转让行为,对于为有偿移植或有偿转让而为自己或他人制作或发送广告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器官存储以图牟利的行为,均应作为犯罪论处。
除了上述几点之外,对于性腺(卵巢或睾丸)的移植,对于未经同意或合法授权而移取和重新使用人工器官的行为,都应予以禁止。对于拟议的器官移植或人工器官的使用被视为治疗性试验的,除当事人“明示同意”外,还要对受研究人的危险程度和研究目的的效益进行评估。
器官移植涉及供体、受体、双方亲属及社会等多种利益的交叉和冲突,只有赋予严格的法律保障,才能使器官移植技术得到健康的发展。(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