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当死者的意愿不能根据足够可靠的声明或其他因素加以确定时,应尊重其最近亲属的决定。因为从亲情关系上讲,只有死者的最近亲属最了解其生前的真实意愿,最能体现他的最佳利益。从法律关系上讲,最近亲属具有合适的代表资格。他们和死者生前死后具有最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最近亲属主要是指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成年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死亡时的监护人。当他们的意见不一致时,应按亲属关系排序,上一顺序的亲属具有优先权,同一顺序的意见相左时,以大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亲属的决定也应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在案,送医疗机构保存并谨防公开。
亲属同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体器官不足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时也会遇到许多困难。当潜在的器官供体死亡地,其亲属处在震惊和悲伤之中,他们很难有充裕的时间作出正确的选择,也没有心情去回答医务人员关于是否允许摘取器官的询问。许多医务人员也不愿意在忙碌的医院走廊里向陷于悲伤中的亲属询问捐献器官的问题,因为这毕竟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所以,另外一种可行的替代办法是,如果死者生前并未明示反对这一移植,其最近亲属也无一人表示相反意见时,便推定为允许进行器官和组织的移植。这个规则可以在增加器官的供给和尊重家庭的权利之间建立某种平衡,而侧重点是增加器官供给。但是,推定同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它容易导致医疗机构滥用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了死者和亲属的利益。由于这一原因,尽管推定同意只有在“紧急情形”下方可行使,也可能遭遇广泛的抵制。
3为了避免过早地移取器官,应当遵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关于死亡标准的法律规则和确定死亡应遵循的程序。这些规定必须与国际上一致同意的标准和实践相符合。
生与死作为所有生命的终极存在方式,一直是哲学和医学上的命题,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生的方式和死的标准也日益引起法律界的高度关注。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标准是心肺呼吸说。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和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都认为,死亡的最主要标准是心跳、脉搏和呼吸的停止。《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44页。我国出版的《辞海》也将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主要标准。医学临床上也一直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和血压消失以及体温下降作为宣告死亡的依据。这个标准非常直观,它不仅是医学院和医院里的标准,也是大众的标准,人们对此深信不疑。但是,这一传统观念现在受到了日益严重的挑战、先进的高效复活技术和人工呼吸机可以使心跳、呼吸停止数小时,乃至10余小时的病人重新苏醒,再加上人工营养维持,能使许多病人“起死回生”。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危重症监护病房增多,医生们敏感地意识到,虽然大多数病人可救治成功,也还有为数不少的人只能靠人工器械勉强维持心跳呼吸,已完全失去了生命的活力。与此同时,却有许多终末期病人由于丧失了可供移植的器官,不得不在苦苦地等待之后遗憾地告别了人间。尖锐的矛盾迫使人们开始重新思考“生”与“死”的界限。1968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和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先后提出了新的死亡标准,即脑死亡定义。其基本点是,只要人处于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没有自主呼吸和自主运动,没有对光反应和生理反射,脑电图平坦的状态下,并且在24小时内经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就可以宣告死亡[南非]克里斯坦·博纳德:《安乐生·安乐死》,楚东平译,工人出版社,1988年。。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采用了脑死亡标准。主要包括欧洲、北美以及亚洲一些国家,日本1998年也通过了脑死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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