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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器官移植的法律问题

  目前的技术对人体内除了神经系统以外的几乎所有器官和组织都可以移植。美国《科学》杂志日前披露,1996年初瑞士曾进行过一次换头术,当时一对恋人遭遇一起车祸,巧合的是,男方除头部外,身体其他部位被碾得粉碎,而女方的头部被碾掉,但身体完好。于是,医生就将这名男性的头颅移植到他的女朋友身上,手术获得成功,但病人于一个月后因心情沮丧而去世。美国凯斯大学的伯特·怀特博士一直致力于大脑移植的研究,最近新设计了一套人体换头程序理论,并且耸人听闻地表示:“我不敢说,换头术明天就能成功,但今年内获得成功几乎是肯定的事。”
  1990年瑞士诺贝尔奖委员会,将生理学和医学奖授予了1954年第一个肾移植手术医生默里和60年代中期第一例骨髓移植医生托马斯,以嘉奖他们对这门新兴科学的巨大贡献,这表明器官移植是一门已颇见成效,前景广阔而又深得伦理认同的生物医学技术。1990年美国盖洛普民意调查表明,有60%的人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1991年澳大利亚和1994年瑞典的报告显示,有61%的人可能捐献自己的器官。我国1995年对北京、上海和武汉的问卷调查表明,70%的人表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并且捐献自己的器官。日本和东南亚国家的情况也大体如此。支持器官移植的人认为,它符合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体现了人类的崇高献身精神。天主教徒则认为,器官移植体现了基督教的博爱精神。对于病人而言,广泛开展的器官移植技术,无疑为他们带来了延长生命的福音。
  尽管如此,反对器官移植的也大有人在,主要认为器官移植有太多的功利主义色彩,违反了传统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对于像多器官联合移植,大脑移植,异种移植这些尚待开发和改进的领域,公众接受的程度更低。例如前面提到的瑞士进行的换头术,那个“合并人”的性别该如何确定呢?按照“性器官特征决定性别”这个当今无可怀疑的生物学定理,“合并人”毫无疑问当属女性。然而根据“性行为和性意识的支配和调节中心是大脑性中枢”这一不容置疑的现代“性医学原理”,“合并人”又应是男性。那么,“合并人”到底是男性还是女性呢?而且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躯干和大脑到底谁是供体,谁是受体?社会关系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应由新生命的那一部分来决定?脑决定个性,生殖系统决定遗传,子代将具有生殖系统遗传的特征,究竟应以身体的哪一部分为新生命确定身份呢?所有这些问题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大脑移植的伦理认同变得非常难。世界移植协会道德伦理委员会已明确表示,反对人脑移植的临床研究。
  除了上述情况以外,器官移植的高费用引起的社会不公正也是一个争论的焦点。众所周知,器官移植的费用很高。肾移植约需3万美元,心脏移植10万美元,肺脏移植8万美元,肝移植10—29万美元。如果加上术后的护理费,监测费,康复费和随访费,实际上远远超出这个数目。这牵涉到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问题。在世界经济普遍紧缩的情况下,如果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过多,需要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费用,这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同时,如果在器官移植上所花费用过多,就会影响到其它医学研究领域,如对癌症和艾滋病的研究,新的疫苗的研制等等。的确,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是如此之多,终将使社会不堪重负,尤其是对于不发达国家来说,放弃器官移植可使社会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其他急需之处,这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这些都是客观情况。但是,这些考虑能否成为反对器官移植的理由呢?我认为不能。理由很简单。社会的发展、繁荣和富强终究是为了人,而且不是为了哪一个人或哪一部分人,而是为了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人。为了一些人的利益(哪怕是最大多数)而使另一些人(哪怕是极少数人)得不到应有的合理治疗,永远不能得到道德上的证明。我们甚至不可能有正当理由用监狱中的犯人来做实验以促进大多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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